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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疫”(三十二)/ 依法助力引导复工复产,龙湖法院有话说
�� 举措、建议一:争取所在辖区政法委的支持,协调好下辖各街道,共同做好劳动者、困难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民商纠纷的调处工作。
�� 举措、建议二:向所在辖区政法委提出建议,协调由所在辖区司法局组织律师志愿者,为辖区内的劳动者和困难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缓解劳动者和困难企业的焦虑情绪。
�� 举措、建议三:充分发挥法院诉前联调的作用,顺势带动劳动者和困难企业更多的采用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律师调解等缓解纠纷或解决纠纷的方式,既能减少纠纷成讼,又能更快捷、更及时的解决困难企业和劳动者的诉求,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 举措、建议四: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的复工复产所涉的诉讼纠纷案件,法院予以优先立案,对困难企业的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在依法前提下从宽从速处理,引导和推行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调解和电子送达等,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出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 举措、建议五:加强法院调解和解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处理,尽量以和谐的、平缓的方式调解纠纷,尽量避免或缩小因疫情对劳动者、困难企业产生的影响。
�� 举措、建议六: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涉讼需采取财产保全、执行措施的,尽量采取活查封的方式,最大限度降低防疫时期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
�� 举措、建议七: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无法恢复或者无法完全恢复生产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和解,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消费惩戒等措施。
调解室一角龙湖法院七项举措推行落地以来,该院综合庭及时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在审判工作中想方设法助力复工复产,将审判方式从线下转为线上,通过电话进行耐心的协调工作,促使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体谅,成功调解商事案件3宗,撤诉3宗,及时快速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为商事活动主体解除涉诉困扰,促进企业良性经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网上调解 电话调解如原告马某诉被告湖北某商务公司、被告安徽某产业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汕头某妇幼用品公司诉被告汕头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汕头某文化公司诉被告广东某物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某房地产咨询公司诉被告汕头某置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林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主办法官在充分查阅案卷材料、研判相关证据之后,多次通过电话连线的方式,在线组织原、被告庭前调解,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就相关争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达成庭外和解,共解决争议标的金额65万元,案件得以调解及撤诉的方式结案。
龙湖法院综合庭的法官表示,他们将继续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最合适的方法做好案件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为疫情平稳过渡保驾护航,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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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提供: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法不容“疫”(三十二)/ 依法助力引导复工复产,龙湖法院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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