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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播报】永仁: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蓝”在行动
2020-03-27 21: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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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永仁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过法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永仁县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6月13日15时许,王某某在钓鱼间隙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将一只猫头鹰捕杀,随后将其手拿弹弓和猫头鹰的视频上传到网络社交媒体平台。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捕杀的猫头鹰属鸮形目,系国家Ⅱ级保护动物,价值15000元。 2019年12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永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其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19年12月19日,永仁县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了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修复生态环境,2020年3月3日,永仁县检察院向永仁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5000元,并在州级报刊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3月21日,王某某在《楚雄日报》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也对培育全社会生态文明理念起到促进作用。永仁县检察院将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为重点,依法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用“检察蓝”守护好阳光城的绿水青山。
检察官说法
猫头鹰是鸮形目鸟类的俗称,鸮形目所有种类均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猫头鹰不仅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更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食物链结构、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每一位公民都应自觉地保护野生动物,摒弃陋习,拒食野味,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平衡。谁猎杀野生动物,谁破坏了生态环境,就要根据评估鉴定意见,由破坏人作出民事赔偿,赔偿款入缴国库后专门用来修复生态环境。例如,近期如果公民因为野外用餐、清明上坟、抽烟等行为造成森林火灾,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森林植被的修复费用。END
云南省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期号 | 总第2478期
文字 | 郭廷哲
本期编辑 | 杨云海
策划 | 王翠云 杨健鸿
监制 | 肖凤珍
来源 | 永仁县检察院
联系(投稿)邮箱 | 2202399734@qq.com
原标题:《【基层播报】永仁: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蓝”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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