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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医保政策问答

2020-03-28 17: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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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以来,我省制定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着力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省医疗保障局分类梳理了出台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问答》。

关于非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患者政策

1、对于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如何进行保障?

答:疫情流行期间,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全额垫付,中央和省财政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医疗费用个人不负担。

2、对于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如何进行保障?

答: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确诊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其中,省财政负担80%,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疑似患者解除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就医地现行医保政策结算。

3、新冠肺炎患者确诊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也有保障?

答:确诊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门(急)诊(含门诊留观、留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本解释第1、2条执行。

4、在疫情期间,异地就医患者的医疗费用如何进行结算?

答:异地就医患者免除备案手续,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异地报销比例不调减,并做好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统一组织清算。

关于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患者政策

5、境外回国人员入境我省后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执行什么规定?

答:所有入境黑龙江省人员,其集中隔离观察期间所产生的费用自理(含相关医学检查费用),参保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经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如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诊断为输入性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患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对其他有困难的输入病例,经严格程序认定后,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6.我省企业享受职工医保减征政策吗?何时开始减征?

答:对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统一自 2020 年 2 月起实施减征。在减征范围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政策由市地统一出台,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统一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减征政策必须连续执行,中间不得有间隔。此外,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7、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收入受影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医保优惠政策?

答:我省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延期至4月30日前完成补办补缴医疗保险费。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对于需在2、3月份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中断参保缴费人员,可延迟至4月份办理,在2020年4月30日前足额缴费后,视同连续缴费并按统筹地区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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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疫情期间医保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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