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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严查重处!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临漳县分局
关于严查重处违法露天焚烧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为切实抓好我县禁烧工作,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加强对露天焚烧责任人(单位)严格处罚、严厉打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的物质。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步做好地边、地沟及相邻边界的联防联控工作,确保我县全域监管无缝隙、无盲点。
二、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的物质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焚烧当事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属地管理主体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三、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分局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2000元罚款,从重处罚。
四、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枯草、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造成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提供线索,配合做好对露天焚烧责任人(单位)的调查、取证、处理工作。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抵制露天焚烧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0310-7812369(县禁烧办)
110(县公安局)
临漳县公安局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临漳县分局
2020年3月26日
编审:杨柳风
原标题:《露天焚烧?严查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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