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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发放消费券刺激经济,好事更要好好办

法制日报
2020-03-31 19:12
舆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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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而扩大居民消费无疑是刺激经济的重要手段。

近期,南京、宁波、济南、深圳、杭州等城市均推出了向市民发放消费券的举措,鼓励和引导居民消费。

疫情暴发后,非生活必需类商品销售和餐饮业受到明显冲击。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月份至2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下降20.5%。其中,商品零售下降17.6%,餐饮收入更是同比下降43.1%。为了刺激消费,各地政府都在积极行动。

研究显示,消费券对短期消费刺激作用明显。发放消费券,向市民让利,鼓励市民消费,既是对困难群众的雪中送炭,也是充分发挥消费券“催化剂”的作用,引导居民消费,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回血、渡过难关,从而加速经济复苏。以杭州为例,首轮消费券政府发放额度为5亿元,其中1500万元用于困难群众的消费补助,剩余4.85亿元用于电子消费券发放。

但是一些地方消费券的发放方式也引发了争议。比如,南京用摇号的方式发放消费券,能不能领到消费券得靠运气,不仅难以实现精准投放,还可能会侵蚀消费券的公平性。杭州发放消费券,市民只能通过支付宝领取。广西向本地消费者分发“三月三”消费券,均通过支付宝、天猫、淘宝、聚划算等平台进行分发。杭州和广西这种与单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或指定互联网平台合作发放消费券的方式,也引发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不满。

不同互联网平台的用户群体存在差异,消费者使用的支付工具也不尽相同。有些市民习惯于使用微信支付,而部分老年消费者仍不习惯使用移动支付。如果只能单一支付平台消费,就会为消费券使用制造障碍,最终可能影响消费意愿或导致无法消费。与单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合作的方式,不仅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和障碍,也限制了商家自主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商家不与某个互联网平台合作,就无法享受政策红利。并且,与单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合作,也会造成限制竞争的情况,等于是将其他互联网平台排除在外。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可以说,如果相关部门没有事先对消费券发放进行过公开招投标,或者没有通过招投标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就指定消费者通过特定企业获取消费券,可能涉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或违反反垄断法,涉嫌行政垄断。

消费券的发放既要考虑效率,也要考虑公平。早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地方出台政策一要考虑地方的财政承受能力;二要让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受益,真正把好事办好。政府向市民发放消费券,是让利于民的好政策。政策本身具有很强的公共性,理应秉持开放的态度,要实惠,更要公平,通过设置合理的程序,让各互联网平台企业都能参与进来,实现公平竞争。事实上,让更多互联网平台企业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自主选择权,能让消费者在充分的选择中获得更多实惠,从而发挥更大的政策效应。

发放消费券的最终目的是要让消费者得实惠,刺激经济回暖。如果因为发放方式的原因,导致想要消费券的人“抢”不到,或者使用起来不方便,难以进行自主选择,就可能违背消费券发放的初衷,影响实现刺激、扩大消费的目标。

各地在发放消费券时,应该秉持开放的态度,让更多的平台企业、商家平等参与,充分便利消费者,共同把好事办好。这样才能将消费券真正消费出去,避免成为“废券”,才能真正发挥刺激消费、推动经济复苏的作用。

(原题为《发放消费券刺激经济,好事更要好好办》)

    责任编辑:柴敏懿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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