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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136】不一样的形式 一样的温暖 ——濮阳县法院在全市率先推行“一份判决+三封书信”少审…

2020-03-30 20: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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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以往宣判案件不同的是,承办法官在案件宣判后,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承办法官向未成年人本人、其家长和其所在学校分别发出一封信,促使未成年人家庭和学校改进教育、监护、管理方法,形成帮扶涉罪未成年人的合力,实现“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的最佳效果。

2019年6月27日晚,被告人陆鹏飞(化名)与他人在饭店吃饭期间,与邻桌吃饭的刘金波(化名)等人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斗,致使刘金波受伤。开庭前,承办法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被告人陆鹏飞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系高三在读学生,马上就要参加高考。其父母常年在农村务农,文化知识水平不高,平常对其缺乏管束,过于溺爱。陆鹏飞在上学期间与社会不良青年接触,受到不良影响,致使走上犯罪道路。承办法官又到被告人所在学校,与学校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到被告人平时在学校表现良好,无违纪现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鹏飞聚众斗殴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陆鹏飞犯罪时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陆鹏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陆鹏飞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陆鹏飞当庭认罪悔罪。

宣判后,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陆鹏飞犯罪不仅是因为自身对法律的不了解,更是因为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缺失。被告人刚满十七岁,正处于高考前的重要阶段,具有较强的可塑造性和可改造性,改造期间对被告人的影响至关重要,除本该进行的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外,其家人及学校也应积极行动起来,形成帮扶合力。本着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承办法官给被告人本人、其父母及其学校各写了一封信,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提出下一步帮扶措施,希望其父母及学校给予被告人更多关爱,并鼓励被告人珍惜机会,努力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被告人陆鹏飞收到信后诚恳表示,在今后的成长道路上一定遵纪守法,不辜负法官阿姨对自己的期许;其父母表示以后一定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和正确引导;校方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帮教工作,同时加强对孩子的心理疏导,使其能顺利步入大学校门。

“一份判决、三封书信”少年案件审判模式的推行,是对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哲院长关于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讲话精神的快速落实,也是濮阳县法院少年审判机制的有益探索,有助于带动家庭和学校形成帮扶涉罪未成年人的合力,为涉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护航。

供稿:刑庭 马东丽

原标题:《【案件快报136】不一样的形式 一样的温暖 ——濮阳县法院在全市率先推行“一份判决+三封书信”少审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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