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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不是谁的盘中餐!

2020-03-31 15: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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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开年

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上下

给人们的生命安全、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

不少无辜的人因此丧命

代价是惨痛的

“拒绝野味管住嘴”

更应该成为全民共识

要知道

吃野味不仅容易滋生病毒

也涉嫌犯罪!

1

非法猎捕野生蛙379只 两农妇获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8日,杨某某、姜某某相约当晚捕捉野生蛙自食。当晚19时30分左右,两人各自从家中携带一个强光探照灯和一个尼龙袋,采取先用强光探照灯照射住野生蛙、再徒手将其抓进尼龙袋的猎捕方法,在双牌县泷泊镇乌鸦山村农田中捕捉野生蛙。当晚22时左右,二被告人抓蛙完毕准备返回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两袋野生蛙。

判决结果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姜某某明知猎捕野生蛙类系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采取夜间照明的禁用方法,捕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及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林蛙、黑斑蛙,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捕捉野生虎纹蛙1只及林蛙209只、黑斑蛙1只,被告人姜某某捕捉虎纹蛙1只及野生林蛙170只,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

非法收购、出售蛇雕 获刑五年、罚金五千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佃某某以720元/斤的价格向曹某某(另案处理)收购6只鹰类野生动物。后佃某某将其非法收购来的6只鹰类野生动物以790元至800元/斤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另案处理)。2019年4月29日,佃某某被抚州市南城县森林公安局抓获。经司法鉴定,佃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的6只鹰类野生动物均为蛇雕,属隼形目鹰科其他鹰类,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判决结果

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佃某某明知鹰类野生动物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非法收购、出售隼科(所有种)6只以上属“情节严重”。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社会程度,判处被告人佃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3

私自架网捕鸟22只 乐平一男子获刑受罚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叶某某为了阻止野生鸟类吃其养殖的泥鳅,将5张捕鸟网架设在自己位于乐平市双田镇横路村“文山坞”山场山脚下的龙虾、泥鳅养殖场。2019年5月15日,乐平市森林公安局接到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的举报,在现场发现有22只鸟类野生动物被捕猎。经鉴定,被捕猎的22只鸟类野生动物,其中黄爪隼1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胸翡翠1只,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20只鸟类野生动物无法鉴定物种及保护级别。经补充鉴定,黄爪隼价值人民币15000元,白胸翡翠价值人民币500元。

判决结果

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在鱼塘周围架设捕鸟网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爪隼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社会程度,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6000元,上缴国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4

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物 买卖双方均获刑罚

基本案情:

2017年9、10月份和2018年9、10月份期间,被告人熊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在庐江县郭河镇乐庄村,采用诱鸟器、丝网等工具网捕小鵐、黄眉鵐、田鵐、八哥、喜鹊、棕头鸦雀等野生鸟类变卖牟利。其中,2017年9、10月份期间共捕捉各种野生鸟类11000余只,2018年9、10月份期间共捕捉各种野生鸟类1500余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熊某非法捕捉的野生鸟类,仍多次予以收购,后变卖牟利,共从熊某处收购野生鸟类600余只。经鉴定,查获的野生鸟类绝大多数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判决结果

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本案案情,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王某朋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有所呼

立法有所应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人类不是世间万物的主宰,在这个蓝色星球上,动物、植物、微生物的种类如浩瀚宇宙中数不清的繁星一样多。它们中的大多数都要比人类更早来到这个世界上,历经亿万年协同进化,合力构建了地球生态家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应当从每一个人做起,与野生动植物共享美好的地球家园,才是符合生态文明的相处之道!

上犹县人民法院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图文:赖礼萍

策划:张维跃

原标题:《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不是谁的盘中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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