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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司法为民 利川市法院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近日,利川市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矛盾纠纷,将司法为民理念践行于具体案件审理中,用心用情用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案件经过
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8月离婚,双方协议女儿由张某抚养,钟某不给抚养费。钟某于2020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变更为女儿由自己抚养。钟某诉称,张某未亲自照顾,女儿由张某再婚公婆代管,且张某不让自己探视女儿。
该案案情简单,原告钟某提出的理由不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虽然案件可以快速审理,一判了之,但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中发现,双方互相指责不断,仅简单依法判决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承办法官指出,原被告双方需要解决的并不是变更抚养关系,而是如何实现子女探视权。对此,双方表示认同。承办法官又耐心细致为双方分析,引导双方互相理解,从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经过2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激动的情绪逐渐平复。原告钟某自愿撤诉,双方也将互相拉黑的电话恢复正常,以保证探视时的联系沟通。
这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如按程序开庭并作出判决,也许只需半小时。承办法官从根源出发,耐心调解,化解矛盾,虽花了更多的时间,但温情执法,充分诠释了人民法官的为民情怀。
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普法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利川市法院
原标题:《践行司法为民 利川市法院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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