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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宣传|白玉县人民法院致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倡议书!

2020-04-17 19: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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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县人民法院致全县工程建设领域

倡议书

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

首先,感谢你们为白玉县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感谢你们为广大农民工朋友提供了大量就业和发展的机会!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正式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提高企业用工规范化管理水平,营造和谐的用工环境,我们特提出以下倡议:

一、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二、推进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做好实名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直接用工的企业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相关材料一并交发包单位。

三、推进银行卡代发制度。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打入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中,用人单位应给每一位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四、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按照《条例》要求,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明示本县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定期在告示牌上将收集并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进行公示。

五、配合有关部门执法检查。在相关执法部门对农民工欠薪案件调查取证时,请各企业积极配合,及时、全面地提供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材料。如被责令整改,应在规定时限内支付劳动报酬,改正违法行为,绝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六、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1)加付赔偿金。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2)公开曝光。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3)列入“黑名单”管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4)申请强制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衷心希望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在实现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关注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守法规范用工,让广大农民工朋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白玉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原标题:《条例宣传|白玉县人民法院致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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