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郁南法院妥善化解农村矛盾纠纷 成功执结2宗恢复原状案件

2020-04-16 11: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农村涉相邻纠纷、土地权属纠纷一直是当地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难以调处的典型矛盾纠纷事件,也是法院在审理和执行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近日,我院执行人员通过不懈努力,采取善意执行和司法强制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成功执结了2宗恢复原状纠纷案件,被破坏的道路和被毁坏的房屋最终得以成功修复,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林某荣和被告林某通均为千官镇某村的宗族兄弟。为方便出行,原告自行出资将自家门前一条宽约3米、长约8米的泥路进行硬底化处理。但被告认为该泥路是祖辈分给他的,认为原告将道路使用权私自占为己有,于是在2018年6月26日使用机械工具强行毁坏该段硬底化的道路,双方遂发生激烈矛盾纠纷。

经镇、村干部多次调解后均未能解决,原告遂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经审理查明后,于2019年3月26日判令被告林某通将其破坏的道路恢复原状。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后被云浮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遂于2020年1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令其自觉履行修复义务。同时考虑到案件涉农村矛盾纠纷的性质,且双方均为同宗兄弟,执行团队多次到现场约谈双方,在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若不履行法律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从心理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化解双方敌对矛盾,提出恢复原状的具体建议,但被执行人仍不同意自行修复。在临近春节和疫情发生期间,执行法官采取电话督促和双方约谈等缓和方式作进一步约谈,被执行人对道路恢复原状的事宜仍拖延不作为。为维护司法判决权威,我院执行团队在疫情形势趋缓后,于3月24日再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限其对涉案道路在限期内修复完毕,否则将强制执行和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和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被执行人惧怕对其和家人带来不良影响,遂同意于20日内修复道路。在我院执行人员多次督促下,4月10日,被执行人最终将毁坏的道路修复完毕,我院执行人员组织双方对修复道路进行验收后,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另案原告覃甲华与被告覃乙华等7人均为郁南县通门镇某村村民,2016年7月18日上午,覃乙华等人以河道改造建设需要为由,带铁锤等工具到原告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原告报警处理,但仍未能阻止覃乙华等人的拆除行为,房屋多处受到损坏。经当地政府、司法所及村委多次调处未果,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覃乙华等人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状。

我院对案件审理查明后,于 2018年10月11日判令覃乙华等7名被告对原告的房屋用同类材料进行修复。判决生效后,房屋恢复原状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原告遂于2019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我院执行局依法向覃乙华等7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恢复原状,同时通过现场约谈双方当事人,多次邀请镇、村干部多方协调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因被执行人一直采取抗拒和消极心态而未能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此外,双方对房屋修复的建筑材料各持己见,申请执行人强烈要求用原来的材料进行修复,但被执行人表示无法找到一模一样的材料,即使修复只能用其他材料代替。执行法官经多方了解,在当地也确实难以找到原来的建筑材料,且未能聘请到合适的建筑工人,如果采用强制执行措施更容易引发后续矛盾,不利于农村矛盾的有效化解,遂对本案采取督促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和自觉履行等处理方式缓和执行。

覃乙华等人见执行人员此情形以为法院不敢对案件作强制执行处理,越加采用消极拖延态度不自觉积极履行后续修复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又多次要求执行法官尽快强制执行。为彰显法律的严肃性,我院遂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令若由我院强制执行,相关强制修复费用由各被执行人承担,同时再次组织镇综治办及顺塘村委对双方当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被执行人由于惧怕银行账户被冻结和惩戒措施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同意尽快修复,申请执行人经思想工作后也同意不再坚持采用原来的建筑材料修复。在执行法官和镇、村干部的多方努力下,被毁坏的房屋终于得以修复。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原标题:《郁南法院妥善化解农村矛盾纠纷 成功执结2宗恢复原状案件》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