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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检察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实际控制人被起诉!
位于闽清县某村的福州某陶瓷公司
以资金周转、买设备为借口
拖欠106名工人累计四个月工资
共计人民币1290415元
2016年12月29日闽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该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前
将拖欠工资全额发放给工人
但其在责令支付期限届满仍不支付
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某乙(另案处理)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并在被人社局催告到场协助拍卖工厂设备时
声称自己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拒不到场配合拍卖工厂设备
原来,2014年1月被告人林某甲开办该公司
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5年8月21日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林某甲变更为林某乙
但公司实际控制人仍是被告人林某甲
而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甲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逃匿行踪(后被网上追逃)
导致百余名工人辛苦数月却分文未得
随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将劳动保障事务所帮助变卖该公司原材料和设备获得资金以及林某甲此前与陈某签订工厂租赁协议时支付的保证金用以支付该公司拖欠工人的工资。2019年12月9日,潜逃了近3年的被告人林某甲于重庆市被抓获,2020年4月10日,闽清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林某甲提起公诉。检察官说法上述案件中陶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某甲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
识
拓
展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01
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
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02
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
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03
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
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04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
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05
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
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供稿丨张国清、林瑶瑶、王鲁南
编辑丨邹晓娜
原标题:《闽清检察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实际控制人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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