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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维权,听听睢宁法院怎么说——睢宁法院召开“五一”劳动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2020-05-01 02: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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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国际劳动节

4月29日,值“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睢宁法院召开以“助力复工复产 保障劳动者权益”为主题的“五一”劳动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本次发布会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向社会大众揭示当前用工企业经营困境、涉企劳动关系在民商事及执行案件中反映出的新特征和新问题,并对化解的涉企劳动纠纷进行分析点评,以更好地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进而稳定和增加劳动就业岗位,同时,引导劳资双方建立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减少用工风险和矛盾,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的法律意识。

近年来,睢宁法院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企业规范用工引导工作,严格遵守“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针对劳动纠纷争议案件特点,主动转变工作思路,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源头防控下功夫,有效压降案件数量,同时加大调解、执行力度,切实维护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听一听睢宁法院法官对典型案例的点评: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睢宁法院“五一”劳动节化解劳动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及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纠纷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值此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睢宁县人民法院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用工秩序,特发布五篇典型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规范用工,依法维权。

助力企业破产重组

保障职工就业权利

【案情简介】

苏醇公司是我县唯一拥有酒精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2013年以来,由于企业盲目扩张、经营管理混乱,造成资金链断裂,企业停产、职工下岗。得隆公司和瑞康公司均系苏醇公司的关联企业,三公司资产负债率达百分之三百多。2017年12月,三公司以引进投资人、重振企业为由,向我院申请破产重整。我院经审查认为,三公司的基础和发展前景较好,具有重整价值,遂裁定受理了三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法院裁判】

在重整过程中,为了消除重整投资方的顾虑,在法院及管理人的积极努力下,三公司的原股东自愿放弃出资权益,将其股权无偿让渡给重整投资人。在当地党委政府及上级法院的指导与帮助下,我院充分发挥联动机制,扫清重重障碍,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监督期内,我院多次实地走访调研,并借助府院联动机制,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协助解决股权变更、项目审核、用工组织等问题,全力助推企业复工复产。该企业盘活后,已经创造就业岗位300余个,向疫情防控一线供应消毒用酒精2000余吨。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功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通过对破产企业的重整,来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助力复工复产,创造工作岗位,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未为建筑工人缴纳工伤保险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经他人介绍至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为王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后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右眼受伤,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该公司对工伤认定不予认可,无法达成赔偿意见。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20余万元。

【法院裁判】

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王某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因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故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劳动者一旦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就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所以,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工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而减少因工伤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的沉重压力。

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案情简介】

夏某自2012年6月起进入徐州某箱包公司工作,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箱包公司一直未依法为夏某办理社会保险。2018年10月,夏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以夏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夏某申请劳动仲裁,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其仲裁申请,该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判决不支付夏某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

睢宁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该公司进行释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放弃办理而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即时向夏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法官评析】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遵守。任何用人单位都无权单方要求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也不得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即使劳动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用人单位的责任也不能因此而免除。所以,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避免引起劳动争议,造成更大的损失。

维护权益有力度

善意执行有温度

【案情简介】

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冻结了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并查封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部分房产。

【执行情况】

春节前夕,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利用企业基本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意另行提供同等价值的房产进行担保,申请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法院考虑实际情况,积极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变更保全措施,将冻结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金转到法院案款专用账户,其他不足部分另行查封了相同价值的房产,并对该公司的企业账户进行解冻,顺利使农民工工资专款通过企业基本账户在春节前得以发放。

【典型意义】

本案中,睢宁法院秉承善意执行的理念,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采取变通的执行措施,在保障原告债权实现能力的前提下,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运转,解决了农民工的工资发放问题,用创新的做法开创了工作新局面,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农民工三赢的和谐局面。

公司内部股东更换

不影响对外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常某于2015年8月与徐州某园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常某在该公司担任总账会计,年薪120000元。合同签订后至2018年8月,该公司仅支付常某工资98000元,后该公司以股东已更换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资,常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拖欠其的工资合计262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有权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克扣。常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该公司处从事总账会计工作,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应当向常某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该公司未及时支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遂判令该园林公司支付拖欠常某的工资款262000元。后该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企业内部股东更换不影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不得以股东变更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作为一个具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应该守法、诚信经营,当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要正确面对,妥善解决,而不能采取拒绝、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不法的方式转嫁损失。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采取协商、仲裁、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暴力讨薪,伤人伤己。

原标题:《关于劳动维权,听听睢宁法院怎么说——睢宁法院召开“五一”劳动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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