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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丨方山法院首例刑事速裁案件当庭宣判
4月28日上午,方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敲响了“复工复产”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第一槌。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田野牌轻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9国道方山县大武镇红罗沟村路段时,与停在路边排队等候上高速的重型货车尾部相撞,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晚,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人员在事故现场,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33.9mg/ml,后又带其到方山县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检查测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33mg/ml。后经方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某与方山县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4月23日,方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方山法院立即向被告人李某某送达起诉书,鉴于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依法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庭审中,在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后,在保障庭审的公平公正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简化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认真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合法性。在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方山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整个庭审过程仅用时20分钟。
该案为方山法院“复工复产”后首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节约了开庭审理时间,减少了案件当事人的诉累,更加合理的配置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的效率,是该院落实“繁简分流,简案快办”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
方山法院将进一步深入探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实际运用,着力落实“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效。
供稿:方山法院
原标题:《“复工复产”丨方山法院首例刑事速裁案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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