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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法第2020-32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司法守护绿水青山——江州区法院积极开展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2020-05-03 04: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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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江州区森林资源丰富,近年来由于林区村民法律意识淡泊,时常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事件,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今年4月,江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深入乡村积极开展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巡回审判3次,并在庭后对旁听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司法力量。

4月15日

4月15日,江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到驮卢镇逐盎村某屯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及其家人在驮卢镇逐盎村某屯旁边的“大山”(地名音译)底下锄甘蔗杂草,李某发现杂草太多又有老鼠偷吃甘蔗,就用打火机点火烧杂草。由于李某疏忽大意导致火势蔓延,引燃了周围的杂草及灌木林,随后整座大山都处在了一片火海中。由于火势太过猛烈,在场的村民眼睁睁看着该村三个屯集体所有的灌木林被烧毁。案发后,李某叫人帮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鉴定,被烧毁的林地面积9.0256公顷。李某赔偿了村委会损失3000元人民币。

在庭审现场,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等环节,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过失引起火灾,烧毁林地面积9.0256公顷,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投案自首,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甘法官向在座的村民进行了法制宣讲和普法教育,告知村民违法犯罪的危害性。

4月27日

4月27日,江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在驮卢镇农里村某屯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犯滥伐林木罪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梁某雇请工人无证砍伐自家位于江州区驮卢镇农里村某屯6林班1.1小班的巨尾桉林木,并外运销售。经鉴定,被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6.71立方米。案发后,梁某主动投案。

在庭审现场,整个庭审过程庄严肃穆,规范有序。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独任审理该案的黄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庭审结束后,黄法官就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宣讲,并当场解答了村民的法律咨询。

4月30日

4月30日,江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深入左州镇那坎村,运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当地部分村干部和村民旁听了庭审。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左州镇那坎村某屯“陇沙”(地名,音译)山脚下翻新土地种植玉米,后在清理地块过程中点火焚烧杂草,因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林地过火面积为5.6861公顷(折合85.29亩),涉及左州镇那坎村该屯3林班1.1小班,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土地权属为集体,树种为石山灌木,林地保护等级为II级。

在庭审现场,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张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焚烧杂草而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张某向那坎村村民小组赔偿800元后取得谅解,且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判决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在普法环节,黄法官以案释法,向当地村民解读了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为当地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当地村民对破坏环境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强化了百姓的法律意识,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和社会效果。

江州区法院通过巡回审理的方式,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切实将普法工作融入审判职能中,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达到“审理一案件,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效果,更好地保护了辖区内的绿水青山。

END

来源丨江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撰稿、编辑丨冯奕

江州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江法第2020-32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司法守护绿水青山——江州区法院积极开展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巡回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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