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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雷》被锤,词曲双重抄袭?

2020-05-07 20: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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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抖音热门歌曲频登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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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雷”事件

一开始,歌坛前辈下场直指“就不是一首歌,太难听了,俗气”,堪称“三无”产品。但作者MC六道强势回应“比你任何一首歌都火”!

或许当时舆论还是两极分化的,一方认为存在即合理,另一方认为确实欣赏不来。

但是没过几天,真正的原作者成学迅下场了,一通天塌地陷紫金锤,表示《惊雷》伴奏完全是抄袭其《姑娘跟我走DJ》版原创作品,保留起诉权利。

但是事情到此,并没有得到一个好的结果。MC六道甚至发布对比版视频嚣张宣称“跟你有关系啊,跟精神病似的”,双方隔空互怼。

事件最后以原作者、原创音乐人成学迅发表两首歌曲的伴奏对比视频,并发表公开声明,对于MC六道的抄袭行为以及歌曲提供付费下载的行为保留追诉权。最终,MC六道承认使用了《姑娘跟我走DJ》版伴奏,并就此事件道歉,但否认商业使用及盈利。

不仅如此,据网友指出,其歌词部分也是抄袭2017年即开始连载的小说《天王主播》第551章的内容,该章节名称就是“惊雷”。但MC六道对此进行了否认,称《惊雷》创作时间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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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思考

由此,我们可以思考的问题就在于,音乐作品抄袭究竟是如何认定的?

首先,我国的著作权法没有对音乐抄袭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对此,实践中我们主要借鉴美国的规定,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来进行界定。

“接触”,简单来说,就是抄袭者与原音乐作品有直接或间接的了解、联系。

直接接触,例如直接参与过该音乐作品的创作;间接接触,例如,该音乐作品在国内官方音乐榜上停留时间较长,可以间接证明抄袭者听过、了解该音乐作品。

实质性相似原则,顾名思义,就是需要对于雷同、抄袭音乐作品的旋律、编曲、节奏等进行具体判断。而如果雷同的旋律片段确定具有独创性,那么可以认定为抄袭。

美国判例法中对此主要进行两步走。

第一步,对于涉嫌抄袭作品不能少于一定的量,低于量的标准要求则不能提起侵权诉讼。但是对于该“量”的规定,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视具体案件情况,由法官、陪审团确定。

第二步,案件最终确认可诉,那么进入诉讼程序后,通常会采用音乐专家和“普通理性人”对于两个音乐作品是否相似进行判断的方式。前者主要从专业角度,具体分析对比,而后者则主要从听众角度,给出最直观的感受来进行判断。

音乐作品作为长期以来较为流行的一种文化传播媒介,体现作者的思想意志,也表达一个时代的特征,故我们更应该尊重其原创保护。新兴的网红文化,如果想要走的更长远,应更加注重对于原创作品的保护,对于自己德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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