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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企业1.8万元,专家对此不认同!

2020-05-08 02: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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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园老师 ~

中关村科学城总工会

传播工会声音、服务职工群众

热点关注

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赔偿公司1.8万元。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须服从。此案一经媒体报道,立刻引发热议……

一时间众说纷纭,有人说企业完成不了订单,为什么要超额签合同?签了合同知道完成不了为什么不招人?还有人说,加班不应该成为正常合理化!另外还有人说,这个案子重点不在于加班的问题,而在于员工为了逼迫公司续签合同,在明知违约的情况下,不负责,导致企业的损失。这个损失为啥得全部由企业承担呢?

案件回顾

王某和李某是

江苏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

2018年5月公司要求两人

加班完成一批产品检验

否则公司就将违约

需要支付高额赔偿

没想到,两人明知情况紧急

依然撂起了挑子...

近日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了

2019年劳动争议五起典型案例

这起案例是其中之一

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 瞿森斌:

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

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

导致公司违约

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

高达12万元的违约金

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

要求他们承担这笔巨额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

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

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此事引发网友的热议

这个紧急任务是怎么定义的

那员工有紧急事情的话

公司是不是也不该扣工资

而且这家公司没了王某和李某

就不能完成任务了

既然王某和李某这么重要

为何又不跟他们续签合同呢

但也有人表示站在公司这边

王某和李某耍心眼要挟公司

是不对的

专家:荒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对这项判决并不认同。

王天玉认为,企业没有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加班应当是有一个前提,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有这么一个要求,这是第一款,后面才是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应当有一个前置条件,单位要和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想加班,相当于于协商不成,劳动者不想加班,难道企业有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的权力吗?”

“这个案子也可以看出来,加班成常态了,本来说加班应该是超过正常劳动时间的状态,加班成为常态以后企业也认为天经地义,你就应该加班。至于法官,怎么可能也觉得这个就是天经地义,应该加班?”王天玉说。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鹿帅也表示,判决有些偏颇:“这个判决,实际上是对企业是有利的,但是就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我认为还是有了一些偏颇。如果按照劳动法第41条来说,我认为是剥夺了劳动者的协商的权利。”

鹿帅指出,协商是在双方平等的权利下作出同意和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就不叫协商了,那实际上就是强制。

据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公开裁判文书显示,目前该案已经过二审判决。在二审中,上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要求改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2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但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驳回,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原标题:《关注: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企业1.8万元,专家对此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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