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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处理有新规定了! 6月起,泰安逾期未缴纳罚款将加收滞纳金!

2020-05-09 20: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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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6月1日起,山东将对逾期未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今年4月份,公安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并配套下发了《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5月1日起已开始实施。新规定明确,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对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记录,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规定明确了加处罚款总数额不超过处罚金额。举个例子,假设交通违法行为人需要缴纳200元人民币的罚款,如果逾期未缴款的,将被加处罚款。具体金额从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总额为逾期天数乘以加罚金额(超过一天按200元的3%就是6元,超过10天就是60元,以此类推,总额不超过200元)。

昨日,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局交警总队获悉,6月1日起,该规定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对逾期未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其实,逾期未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将会加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此前就一直存在。”据基层相关民警介绍,“只是此前违法人超期后,一直没有加罚过滞纳金。”以济南为例,仔细看“处罚决定书”就会发现,罚单上会印有“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代收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字样。

不过,记者了解到,具体到山东,如何处罚、逾期时限等相关细则仍在制定之中。以烟台为例,目前,滞纳金处罚仅限于违法人已经处理违法但未缴纳罚款,且逾期超过15日这一种情况。“具体执行细则,还是要参照届时山东省公安厅出台的相关规定。”烟台交警支队相关民警表示。

来源:山东商报

原标题:《交通违法处理有新规定了! 6月起,泰安逾期未缴纳罚款将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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