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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献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献政告﹝2020﹞10号
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县散煤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县区域内禁止使用散煤。除禁燃区、禁煤区和电代煤、气代煤用户外,推广洁净型煤取暖,只允许销售、使用煤质合格的洁净型煤。由政府进行价格补贴,组织统一配送,充分保障群众洁净型煤需求。
二、全县所有非法煤炭经销网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民用散煤非法经营活动。全县区域内禁止囤积、销售、运输和使用散煤。
县政府将组织县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政府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运输、销售、囤积、使用散煤的违法行为进行巡查。一经发现,依法查扣运煤车辆、没收散煤。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乡镇政府、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销售、运输、囤积、使用散煤等行为,一经查实,奖励首次举报人500-5000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献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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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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