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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制成新沂生态乡村建设 “助推剂”

生态徐州
2020-05-10 02: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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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蒋绍辉、王元元 生态徐州

欢迎关注“生态徐州”

用法治力量保障美丽乡村生态文明建设,逐渐成为新沂市护航乡村生态环境的“重头戏”。

近年来,新沂市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及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的目标要求,加大乡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及审判力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树立“环保法治”理念

新沂市环保法庭2013年下半年正式成立。新沂市人民法院环保合议庭负责全市资源环境类案件的审理,对相关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判,不必再按刑事、民事、行政的分类,实现相关案件的“三审合一”和集中审理,打破了原来刑事﹑民事﹑行政的分类。在环保法庭成立的当年,用法治手段呵护农村生态理念的例子,让很多村民都亲眼目睹,入脑入心,一些观念得到改变。

案例一:

被告人张某、李某驾驶机动船进入新沂市骆马湖马场附近水域,利用机动船的速度及重量采用拖网方式捕捞田螺计750公斤,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李某使用的网具为禁用渔具拉螺网。二被告人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阶段,二被告人为修复生态环境向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分别缴纳生态修复资金2000元。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情节,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

这起案件的发生,引发了新沂市骆马湖区渔民的大讨论,有的人认为很正常,多年来,很多渔民都是这样捕捞的,是不是判处重了?

骆马湖捕捞田螺被定罪,这在新沂也是首次,针对捕捞田螺对骆马湖生态环境的影响,案件办理人员专门邀请了环保、水产领域专家陪审员参与合议庭。专家认为田螺怀卵量少,其是维持水体自净能力的重要生物门类,捕捞会降低水体自净能力,导致水质恶化及水华爆发风险增大,使湖泊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清明前后是田螺交配期,捕捞会造成田螺亲本数量减少,进而导致种群数量减少;而采用机动船拖网方式进行捕捞,会摧毁水体生态系统,破坏底栖生物的栖息地,打破生态平衡,导致水生生物资源锐减;田螺自身修复环境较为缓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通过重新投放的方式难以快速、有效修复。

这起案件的办理,更多渔民表示理解。被告人所捕捞田螺均被放生,但其非法捕捞的时间、方式仍对骆马湖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破坏,其向主管单位交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购买其它水产品投放湖区,对所破坏的生态环境采用间接的方式予以修复,对此已做到从轻处罚。本案邀请专家陪审员参与庭审,加大对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审查力度,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让更多的人了解非法捕捞田螺对水域环境的影响,在庭审中加强危害性的审查,让公众了解生物多样性的意义,起到了更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二

新沂市新店镇村民反映,有人在新店镇马庄村偏僻地带倾倒工业垃圾。新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人员在蹲守、排查时,将违法分子逮个正着。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徐有联系宿迁市永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经理杨剑渊,商定将永盛公司的化工污水用车运出后倾倒。随后,徐有伙同徐彬、程万永,由徐彬驾驶车辆,程万永负责倾倒化工污水,多次从永盛公司运出具有强腐蚀性的化工污水,异地倾倒于新沂市新店镇马庄村三墩庄南沂河、骆马湖北岸等处。经鉴定,倾倒的化工污水属于危险废物。

2013年11月18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有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程万永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彬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此外,宿迁市永盛公司已经向新沂市缴纳了30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这几起案件的宣判改变了许多村民的看法,以前认为不偷不抢就不是犯罪,现在知道破坏环境比偷抢还严重。为此,新沂市加大环境法制宣传力度,几乎每年“环境日”等法定节日来临,新沂市都要发布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以公开庭审、集中宣判为常态,通过大力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普及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发挥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

展现“环保法治”力度

2019年4月22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因村民翻盖新房燃放鞭炮、噪声造成邻家种兔养殖损失的二审判决结果,燃放方蔡某赔偿养殖户张某44万余元。让村民再次感受到环保法制的力量,增强守法用法的意识。

■ 案例

新沂市合沟镇村民蔡某翻盖新房竣工后,燃放鞭炮庆祝,导致隔壁养殖户饲养的母兔流产死亡、小兔撞笼死亡等情况。

养殖户主张某随即报警,并向新沂市畜牧兽医站反映情况。兽医站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验,排除了烈性传染病。对于此次损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2月27日,张某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噪声污染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燃放鞭炮时间长达三四分钟,鞭炮燃放声音较大,后原告兔子出现应激反应,陆续出现伤亡现象。根据兔子的特性、被告的行为及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原告兔子的流产、撞笼、死亡的时间等因素,确认原告的兔子流产、死亡原因与被告燃放鞭炮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结合查明事实,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过错、造成纠纷的原因等因素,酌定由原告张某承担10%的责任,被告蔡某承担90%的责任。

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兔子损失,合计440307元。

判决后,蔡某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3月中旬,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营造“生态法治”氛围

新沂市检察院则把刑事处罚和生态修复相结合。坚持“修复与打击并重”的司法理念,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督促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案例一

合沟镇一塑料颗粒厂污染环境案,新沂市检察院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加大力度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和取缔,该企业耗资80余万元对周边环境进行修复,现被侵占的耕地已可返耕;在办理滥伐林木、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要求被告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责成十余名涉案人员补植复绿林木近万株、增殖放流鱼苗近万公斤。

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尤其需要多方联手才能充分彰显“生态法治”的力度。从2013年开始,新沂市开始尝试在公安、检察、法院、环保以及社会组织之间构建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同时不断强化公众参与,集聚司法部门、环保部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四方合力,共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林业生态修复基地补种朴树、榉树、黑松等近3000棵树苗,让原本一片黄土光秃秃山头换上‘绿衣’。”新沂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称,目前该基地二期50亩荒山地正在规划筹建中,不仅用于补种复绿,还将建设普法宣传走廊,把这些内容和风景区衔接起来,“法治生态”的氛围也将迎面扑来。

新沂市马陵山风景区北侧,有一处占地40多亩的“林业生态修复基地”,这里也是徐州市首家公益诉讼林木集中补植修复工程。

“该基地的建立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推动了生态修复和案后补偿等,对自然生态环境修复具有良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新沂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田晓晴表示,这块修复基地源自于两年前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二

2018年,黄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被新沂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黄某被要求以补种树木的方式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黄某找不到合适的地方补种树木。面对这个难题,新沂市检察院也早有发现。数据显示当年该检察院提起的11件滥伐树木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均很难找到环境修复的地方,即使找到了,由于缺乏系统管理和规划,成活率很低,根本达不到生态修复的目的。

田晓晴介绍说,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协调有关部门将马陵山风景区北侧的40余亩荒山划为“林业生态修复基地”,被告人可自愿选择亲自补种或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的方式,基地由市农委负责监管维护,确保了生态修复效果。

与此同时,新沂市在徐州率先出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深入社区、乡镇开展公益诉讼普法宣传,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发现、踊跃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破解公益诉讼工作群众基础薄弱、案件线索来源单一等难题。

主管: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办:徐州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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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保法制成新沂生态乡村建设 “助推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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