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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江山一男子咬伤处警民警 犯妨害公务罪获刑
然而竟有人因家庭琐事
与父亲大打出手
甚至咬伤民警
2020年5月7日上午
江山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
依法判处徐某拘役四个月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2020年1月28日下午,徐某因自家院内鱼池放水问题与父亲发生争吵打架,其间徐某用菜刀将父亲头部砍伤,徐某叔叔随即报警。江山市公安局淤头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并口头传唤徐某前往派出所接受处理,而徐某却蹲在地上不肯配合,并扬言如果去派出所的话就喝农药自杀。见徐某拒不配合,民警欲将徐某带上警车,发现徐某随身携带一把扳手。为防止徐某再次施暴,民警拉起徐某准备夺取扳手,徐某被拉起身后,突然咬伤民警左手手背,并在拉扯过程中致民警左肩上的执法记录仪掉落损坏。
在违法的边缘反复试探由于处警过程中徐某不配合民警传唤,民警依法对其强制传唤。
在强制传唤过程中,徐某又多次尝试咬向民警的手,但均未咬到。经过较长时间,民警终于将徐某控制并带往派出所。
江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遂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那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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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THE END
图文:陈炫圻、陈怡
初审:陈魁伟、周凌云
终审:范宏英
原标题:《【以案说法】江山一男子咬伤处警民警 犯妨害公务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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