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警务动态】永兴公安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05-11 16: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国家早就划定了生态红线,明令禁止在禁渔期间、禁渔区内进行非法捕捞,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屡发猎捕禁令。永兴水域综合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县公安局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积极履职尽责,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切实加强相关水域的巡防力度,成效显著。但总有一些顽固抗法之徒,每每触碰底线、以身试法,近日,永兴县公安局在五一假期巡逻过程中查处1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将实施电鱼作业的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月1日16时许,永兴县公安局鲤鱼塘派出所民警协助永兴交警四中队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后返回,期间在沿途村落进行巡逻,巡逻至龙形市乡龙形市村七甲河路段发现河面有一男子使用电瓶捕捞河鱼,民警当即将其传唤至永兴县公安局进行进一步调查。民警经调查了解,该男子为永兴县龙形市乡村民龙某某,5月1日下午,看到七甲河上游大坝关闸后,龙某某背上自己的电瓶鱼篓等工具到龙形市村七甲河公共水域里进行捕鱼,捕获“宽鳍鱲”、“虾虎”、“光唇”、“泥鳅”等品种的鱼若干。经讯问,龙某某某对自己在禁渔期间使用电鱼在七甲河公共水域非法捕捞一事供认不讳。

目前,龙某平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永兴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警方提醒:自觉保护有限水生物资源,自觉遵守禁渔期内的相关规定,从事任何非法捕捞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共同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撒了渔网,落入“法网”。

来源:永兴公安

原标题:《【警务动态】永兴公安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