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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故事】暖心,福鼎检察监督纠正一起社区矫正错误处罚
正当检察官准备展开调查之时,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疫情期间,检察官先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核查了解。
3月底,在全国疫情好转、辖区复工复产后,该院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工作地点、其监护人商铺、太姥山司法所及市司法局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到监护人商铺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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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核实
经查2019年9月6日,缓刑罪犯林某某在接受法院判决返回居住地的第二天,即委托熟人向太姥山司法所告知情况并咨询报到事宜。可是,司法所在已掌握该情况下的此后20多天,均未主动进行核实,未向市司法局上报相关情况等,以此来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到市司法局履行报到义务。2019年9月29日,福鼎市司法局收到交付执行法律文书,并通知林某某报到,该对象当日即从太姥山镇赶往该局社区矫正科履行了报到义务,但此时,已实际逾期报到3天。
“矫正对象林某某主观上无逾期报到的故意,客观上一定程度履行了报到义务,违反监管规定情节较轻,且犯罪时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参照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审慎适用宽严适度的监管措施。”郑检察官分析道。
此外,司法局未综合考虑违规情节、矫正对象身份、社区矫正机构自身履职过失,仅根据矫正对象未按时到司法局报到,即作出了警告决定,适用惩罚措施不准确、显失公平,违反了《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2020年4月3日,该院依法向福鼎市司法局提出纠正意见。4月20日,福鼎市司法局及时采纳意见,作出《撤销警告决定书》,决定撤销警告,对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不予处罚。在矫正实施过程中,
作为执法者应当重视
监督管理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
准确把握执法尺度,
界定惩治措施的阶梯适用范围,
避免机械执法。
转自福鼎检察微信号
原标题:《【检察故事】暖心,福鼎检察监督纠正一起社区矫正错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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