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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话用针扎!安徽一教师虐待7名幼儿,获刑两年半

2020-05-13 20: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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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是很多儿童第一阶段上学的地方,在那里他们获得一定的学习能力,掌握一定的知识。孩子们可以认识很多的小朋友,成为自己童年里很重要的回忆。本是孩子们的乐园,但是却经常有些让人震惊的事情发生。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一幼儿园的家长报警称孩子身上出现类似针眼的伤痕。警方随即展开侦办行动,嫌疑人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过警方的调查询问、伤痕鉴定、调取视频等一系列措施,对于案件的情况也掌握。安徽马鞍山市某幼儿园班主任刘某,在教室及午休室内,多次使用针状物扎、刺多名幼儿的身体,致幼儿受伤。

▎案情聚焦

今年40多岁的刘某是高中文化,案发前是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幼儿园小三班班主任。

法院查明,刘某自2019年4月份以来,在担任幼儿园班主任期间,在教室及午休室内,多次使用针状物扎、刺该班7名幼儿(时年均未满5周岁)的身体,致幼儿受伤。

因为学生不听话,所以刘某才采取这样的方式“教育”。学生家长看到孩子身上伤并得知班里也有小朋友这样被老师对待,所以最后选择报警。刘某在审理期间还曾否认自己有这样的行为,称自己从未打骂学生,只是有时候声音大一点。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幼儿园小三班班主任,多次采用针扎、刺等手段虐待被看护的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法院一审以刘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禁止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幼儿看护职业,期限为3年。

一审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应依法宣告其无罪,他的辩护人则提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需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本案没有构成轻伤以上情节,也没有幼儿出现心理问题,不应定罪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幼儿园小三班班主任,多次采用针扎、刺等手段虐待被看护的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关于上诉人刘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实施伤害被看护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被害人中的多名幼儿均对刘某实施了针扎行为予以了指向性明确、集中的陈述和指认。

同时有被害人家某的证言以及视听资料、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鉴定意见对针扎、刺行为造成的一周内的新鲜损伤和一个月内可以形成的陈旧性损伤进行了论证,现场勘验中也提取到了针状物和含有血迹的被褥,结合在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刘某多次实施了针扎多名幼儿的事实。

△关于上诉人刘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不应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作为幼儿园老师,对不满五岁的幼儿多次实施用针扎、刺的行为,严重伤害幼儿身心健康,且手段恶劣。综合考量受害人人数、加害次数等,刘某虐待幼儿的行为已属情节恶劣,一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幼儿遭受伤害应该零容忍

幼儿园学生遭受身体伤害后,虽然还是有家长选择了报警,但是也可以看出也有一部分家长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倘若报警家长没有选择报警,很可能幼儿园的孩子还会持续受到这样的“虐待”,可能就不只是7名受害者。

该嫌疑人采用针扎的方式伤害学生,也可以猜测其是为了故意减小伤痕,避免被人发现,采取此类“手段”伤害幼儿的行为也曾多被报道。

如果家长和幼儿园方面放纵此类的“惩罚”手段,那么伤害的范围和程度很可能就会增加。当然,采用伤害身体的外部动作和用语言攻击学生而伤害幼儿心理的方式都是应该严肃处理的。

所以,一旦发现幼儿园的学生有受伤害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及时处理,坚持零容忍的态度,避免更多孩子受伤。

来源:人民网安徽、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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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听话用针扎!安徽一教师虐待7名幼儿,获刑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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