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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白皮书 | 法正守得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2020-05-15 02: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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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和省法院指导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

被告人何某、黄某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被告人郭某、李某庆、崔某益、何某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底,被告人黄某杰、何某以贩卖为目的,从被告人李某庆处收购小熊猫1只,后该动物死亡。2017年4月,被告人黄某杰、何某,通过任某居间介绍收购小熊猫1只。2017年5月,在被告人崔某益的居间介绍下,被告人何某、黄某杰从被告人何某明处收购绿鬣蜥1条,从他人处收购绿鬣蜥2条,均出售给张某。2016年初,被告人黄某杰从他人处购得北黄颊长臂猿1只,出售给陆某伟。2017年四五月份,被告人黄某杰、何某伙同任某将1只长臂猿运至苏州向陆某伟出售,后该长臂猿死亡。2017年2月至5月,被告人何某向吴某成出售蟒蛇1条。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某、黄某杰从张某龙处购买猕猴3只,并均出售。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向薛某水出售玳瑁3只、猕猴1只、非洲灰鹦鹉2只。2017年3月,被告人何某分别向沈某文、叶某华、徐某乐出售绿鬣蜥1条。被告人何某让黄某杰、任某将大量蛇通过快递运输给郭某杰代售,另让郭某杰代售3条蜥蜴。后公安机关在郭某杰父亲住处查获未出售的疑似蟒蛇活体3条、蜥蜴1条。经鉴定,涉案蟒蛇、小熊猫、玳瑁、绿鬣蜥、缅甸蟒、球蟒、萨氏巨蜥、长臂猿均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9年6月27日,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08刑初2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黄某杰、郭某、李某庆、崔某益、何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从严惩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体现了法院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坚定决心。

案例二

北京市朝阳区某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与苏州某电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苏州某电子公司因镀铜车间地槽与厂房外墙基础连接处呈断裂状态,导致废水渗漏,造成严重土壤、地下水及地表水污染。2018年11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某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向市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该电子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2019年4月2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为该电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工作的办理机构。后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南京环科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相关鉴定意见,制定磋商方案,与该电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2019年7月18日,高新区管委会与该电子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认该电子公司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622.6962万元。2019年7月25日,高新区管委会与该电子公司向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苏0508民特86号裁定:申请人高新区管委会与该电子公司达成的涉案赔偿协议有效。2019年12月25日,原告向市中院提出撤诉,市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其撤回本案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不会影响污染者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故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苏州地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高新区管委会接受苏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派,具体承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是苏州市人民政府依法适用新的方式及途径处置环境污染事件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相关党政机关掌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进程,全面统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切实加强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利益的保障,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此外,对于同一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市中院先行中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结束后依法作出裁判,是衔接两类诉讼程序和规则的一种新探索。

来源:苏州中院

原标题:《审判白皮书 | 法正守得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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