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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通过的这个条例事关所有东台人!

2020-05-16 04: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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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

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些重点一定要记住

▽▽▽

电动车载人年龄的限制放宽到16周岁

条例明确,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上未年成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骑车的、坐车的都必须戴头盔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未按规定佩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和要求。

不符合新国标车辆的过渡期

不会全省“一刀切”

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将处200元罚款。另外,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

规范停放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及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否则,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国标”)正式实施。

今年4月15日,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权威发布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形势分析和典型案例,希望给广大市民安全文明骑行电动自行车提个醒。

典型案例一

电动车闯红灯引发事故

十多万治疗费自行承担

2019年6月23日16点28分,盛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常熟市新安江路、庐山路路口闯红灯,与余某所驾苏E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盛某头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调查,盛某闯红灯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应该承担事故的全责。据悉,因事故发生时,盛某未戴头盔,头部受伤比较严重,目前治疗费已花去15万元,还将面临后续治疗费用。

交警提示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这起事故中,骑车人就是因未遵守交通信号灯通行,因此承担事故全责。

典型案例二

集齐三项交通违法

任性骑行承担全责

2019年3月5日,在南京江宁万安西路与润麒路路口,一辆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由于电动车违规载人(电动自行车搭载超过12周岁人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事发时在公交车道行驶)、闯红灯三项交通违法行为,与正常左转弯行驶机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骑行人被判承担事故全责。

交警提示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此外,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人员。

典型案例三

电动自行车严重超速

引发事故致人死亡同担责

2019年7月31日晚,黄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搭载一人,直行通过太仓市人民南路与南园路路口时,遇陈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搭载林某行至该路口准备左转,两车发生碰撞,致使黄某、陈某和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受伤,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林某死亡。

事发后,黄某辩称自己是绿灯通过路口,应该无责任。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违规载人的违法行为。同时,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转弯时未靠道路中心点右侧转弯,而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严重超速。经鉴定,事发时,电动自行车车速达73-74公里每小时。双方的过错都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所以双方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乘车人无责。

交警提示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将车辆最高时速限定为25km/小时。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电动自行车一旦超速,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较大速度差,更易引发事故,加重事故后果。同时,车辆超速会降低反应时间和操控能力,难以应对道路上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电动自行车超速发生事故的,同样应当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典型案例四

外卖骑手骑行看手机

结果撞死推轮椅老人

2019年1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崔某某(外卖骑手)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瘦西湖新苑南门非机动车道内,与由西向东步行(推轮椅)的董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董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经查,崔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单手骑车,低头看手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某推行轮椅在划有人行道的路段未在人行道内行走,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雨天撑伞、接打手机等行为会导致骑车人分心,一旦发生紧急情况,骑车人难以及时发现并处置,从而引发事故。

出行在外,

一定要小心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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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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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丨小东 编审丨小鹿 主编丨小峰

原标题:《刚刚通过的这个条例事关所有东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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