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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机关刊:深化国企改革应强化职业经理人监督管理

李清彬/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20-05-16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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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是新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各地深化国企改革过程中,职业经理人选聘管理制度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但由于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前,对其职业背景、社会关系情况掌握较少,聘用后如何加强对这支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是亟待探索的重要课题。

通过对近年来利用国企平台职务侵占的大量案例进行回顾分析,从四方面归纳总结出问题产生的源头、脉络和犯罪手法,需高度警惕、严加防范。一是进入国企任职,同时个人继续经商、投资办企业,脚踏体制内外两只船;二是谋求国企特定职位,伺机在与本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实际持有或参股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过程中谋取私利;三是借助国企平台“四资一项目”优势编织关系网,假公济私,围猎国有资产;四是片面“遵从”《公司法》,弱化虚化党的领导,将个人意图披上集体决策外衣,擅权专断。

鉴于上述原因,应加大力度强化对市场化选聘国企职业经理人的监督。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国企党组要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公司管理统一起来,监督党建工作总体要求是否纳入公司章程,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是否真正落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实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一肩挑”,体现组织保障。选准配强党委书记,实现抓党建和生产经营把关定向“两手硬”。在考核评价方面,实行前置管理,按照职业资质评价要素和条件,提出有关政治、社会担当和廉洁自律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党组织和纪检部门在日常监督基础上专项考评,将结果作为董事会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充分发挥现代企业治理体系的监督功能。科学设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的权力来源和相互监督制约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在保障职业经理人履职的同时,监督不越位、不缺位,通过党委会前置、“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方式“嵌入式”参与经营决策,注重日常监督,紧盯廉洁从业风险关键环节,遇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建立完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分析和科学决策信息化辅助系统,实现全域遂行、实时“把脉”。

严把市场化选聘国企职业经理人入口关。对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在职业经理人选聘时明确设置条件,要求竞聘人员如实报告个人及亲属、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情况,并注明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追责条款;在面试过程中直接询问相关情况,观察竞聘人员的举止神态,判断对方回答的客观程度;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重点考察对象有无违规、涉纪、涉法、诚信问题等情况和个人经商投资情况以及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

及时跟进监督,实现同步同心。经选聘后具备条件的党员职业经理人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企业党委会,党组织应加强对其教育管理,可以通过参加中心组和三会一课学习,同时按照规定参加组织生活、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定期述职述廉,参加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党组织和纪检部门要重点关注党员职业经理人群体,运用“第一种形态”,促进履职尽责,防微杜渐。加强民主党派、群众职业经理人教育培训,帮助其学习《监察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认清运用公权力要受到法律的监督,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责。

建立健全问责和退出机制。在职业经理人履职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介入,对党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提醒纠偏,对经核实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或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立案调查;非党员的,按照《监察法》进行监督、调查、处置,强化追责问责。受到问责的职业经理人,须按照合同约定扣罚兑现薪金,必要时辞退或者不再聘用,建立职业经理人廉洁从业档案,并将违规违纪问题向人才市场反馈,通过在系统内同步人才档案、个人信用记录等方式持续影响、加强惩戒。

(作者系天津能源集团纪委书记、天津市监委派驻天津能源集团监察专员 陈桂群;天津能源集团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原题为《深化国企改革应强化职业经理人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蒋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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