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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检说法•2020第11期】小偷多次盗窃 价值不高也被判刑
周检说法
疯狂偷电瓶……然后被判刑!
被害人:@赵某:110,我要报警,我电动三轮车电瓶被偷了。
@钱某:我也要报警,我车子电瓶也被偷了。
@孙某:我也要我也要,我电动车电瓶也不见了。
@李某:我要报警,我电动车不见了。不对,小偷正在偷我的电瓶,你们快来抓他呀.......
今天,周检君为您讲述一例多次实施盗窃,
虽数额不大,但仍构成“盗窃罪”的案例。
—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日至5日间,周宁县公安局陆续接到被害人报警称,电动车电瓶被盗。经过警方调查,被告人范某很快被抓获。原来,范某起初来到周宁只是想找朋友玩,但是由于手头紧,又想来钱快,便对停在路边的电瓶车打起了歪心思,实施盗窃4起,价值共计人民币1276元,分别是:3月2日 23时许
范某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电动三轮车内5个电瓶盗走,价值达167元。
3月3日 23时许
范某将被害人钱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三轮电动车内5个电瓶盗走,价值达167元。
3月3日 23时许
范某将被害人孙某的二轮电动车内4个电瓶盗走,价值达200元。
3月5日 凌晨2时许
范某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公路旁的二轮电动车推到暗处,正在拆卸6个价值共计742元的电瓶过程中,被李某发现,弃车逃离现场。
— 处理情况—
经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周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释法说理 —
有人认为就偷几个电瓶车的电瓶价值又不大,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盗窃财物即使价值不大,也有可能构成犯罪,且听检察官细细道来。
(1)盗窃数额不大时哪种情况会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多次盗窃”指多少次以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被告人范某多次实施盗窃,虽数额较小,但符合盗窃罪“多次盗窃”标准,故涉嫌盗窃罪。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盗窃罪有了直观的了解。价值再小也是偷,大家在生活中如遇到小价值财物被盗,也要及时报警,打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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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还是那句老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
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获取财物,
不要使用非法、不正当手段去获取财物,
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字 / 许文昌 张清宝图片 / 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周检说法•2020第11期】小偷多次盗窃 价值不高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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