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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有约”第三讲:关于离婚,你还应该知道...

2020-05-18 02: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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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5日是第25个国际家庭日,为在全县营造和谐幸福的生活环境,提高全社会家庭法律意识,在威县妇联的倡导下,“木兰有约”线上法律知识讲座开讲啦!威县法院法官贾艳华、威县检察院检察官王丽携手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霞深入解读,带您用法律诠释家庭。

今天推出第三讲“离婚,你还应该知道...”,为您解读离婚法律上的小知识。

离婚,你还应该知道...

律师讲法—王金霞

离婚的基本原则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检察官说法—王丽

解读离婚财产分割

协议离婚:订立一个离婚协议,两个人可以就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等问题进行约定,这是合法也受法律所保护的。以便于以后发生纠纷的时候能够妥善的保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诉讼离婚:如果协商不成,还有另外一种办法就是诉讼离婚,通过诉讼来达到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如果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反悔了,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不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不存在以上情形,法院是不会支持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的。

在离婚时如果一方采取欺诈、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财产时不分或少分。但是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一方并没有发现,在离婚后,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据此,即使夫妻离婚了并且分割了共同财产,他们还是对婚姻期间所负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之间有财产协议,婚姻期间所获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应该知道该协议的存在。夫妻双方对上述事实负举证责任。同时,一方所负债务是赌债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应认定一方个人债务。

法官释法—贾艳华

关于房产分割问题

【案例】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该住房原价20万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6万元。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李某,李某用自己的工资存折累计还按揭款4万元。经评估,该住房现值40万元。这套房屋究竟是属于李某(男方)还是王某(女方)?

该房是李某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是在李某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所以该房屋是李某的个人财产,并不因其与王某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婚后李某用个人工资交纳按揭款4万元,应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应该进行分割。

这套房屋的增值部分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应当怎么进行分割呢?该房的增值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李某用自己的工资存折累计还按揭款4万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4万元属于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并且离婚时房屋有了较大增值。按照法律规定,这4万元以及这4万元的增值部分,应该由李某对王某进行补偿。

有人说,家不是讲理的地方,但是家也绝不是法外之地。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家才能长久。5.15国际家庭日,“木兰有约”为您送上家庭中的法律小知识,愿每个家庭都可以和谐幸福,美满长久。

原标题:《“木兰有约”第三讲:关于离婚,你还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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