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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内部人员以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暗箱操作”

2020-05-19 04: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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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

以‘公司支出’为名头

将公司的财务据为己有”

今天让我们进入

515系列宣传第七期

职务侵占的手段主要包括:

骗取、侵吞和窃取三种类型

具体有什么区别

梅安君通过三个案例向大家说明

骗取型

2019年8年,蕉岭某公司股东宋某中到该大队报案:其公司法人代表兼公司总经理宋某红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资金约2千万元人民币,并拒绝讲明资金的去向。蕉岭县局经侦大队接报后,迅速开展侦查。

经查明,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宋某红利用其担任蕉岭某公司股东和实际管理该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以“单位往来款”、“业务招待费”等名义从该公司的财务上共35笔领取500多万元人民币。且提供不出任何单据发票,将该公司500多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事实。

侵吞型

五华县经侦大队持续加大在逃人员的缉捕力度,通过积极劝投、网上追捕等工作措施,一名涉嫌职务侵占案网上在逃人员于2020年3月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赵某有如实供述了从2014年7月和老板李某利成立了五华某有限公司,赵某有任法人代表,李长利是投资人。到了2015年4月万某投资194.9万元人民币加入该公司,占公司总投资24.4%。

2016年8月五华县县政府责令停止该公司经营,2018年5月8日五华县县政府一次性给该公司补偿了350万元人民币。后来赵某有侵吞万某在该公司投资项目五华县政府补偿款应得84多万元,至今未还的犯罪事实。

窃取型

今年4月,五华县城一服装店老板黄先生报警称,其服装店的女店员宋某云利用工作之便,盗窃服装店的营业款。

在确凿证据面前,宋某云很快就供述了其因家庭经济困难,心生贪念,2019年3月开始每月偷400元,见老板没有发现后一发不可收拾,如法炮制,而且越偷越多,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盗窃营业款1.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看到这里

梅安君再给小伙伴们归纳一下

“职务侵占”就是

员工利用手中的权力给自己谋取私利

把公司交给自己持有、保管的财物

当做自己的去使用、处分

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采用骗取、侵吞、私分等行为

将公司的财务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梅安君在这里给大家

敲敲警钟

职务侵占已经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了

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

而悔恨终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梅州市公安局官方微信

由警察公共关系科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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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梅州金融工作局

通讯员:徐子凡

编 辑:彭诗诗

原标题:《揭秘!内部人员以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暗箱操作”》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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