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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子湖区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20-05-19 20: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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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徐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债务人及其亲友索债,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二个月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从事对外放贷业务。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刘某、张某,对于未能按时还款者,通过实施殴打及威胁、辱骂、恐吓、贴身跟随等“软暴力”手段向债务人及其亲友索债,并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徐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徐某、刘某为重要成员,以张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刘某、张某,对于未能按时还款者,通过实施持凶器殴打他人、威胁、辱骂、恐吓、贴身跟随等“软暴力”手段向债务人及其亲友索债,实施多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徐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徐某、刘某为重要成员,以张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四被告人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刘某、张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多次辱骂、恐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徐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9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徐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徐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四被告人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徐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刘某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系成员。被告人徐某某、徐某、刘某虽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徐某某系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刘某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中除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外,其余三被告人均避重就轻,被告人徐某某、刘某均不构成坦白,被告人徐某的亦不构成自首。

经综合有关情节,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2、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3、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4、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5、对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来源:龙子湖区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原标题:《龙子湖区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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