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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小槌说法】患有精神疾病获得子女抚养权?有条件!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张某于200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 后于2008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某,目前在常州(住王某的妹妹家)上三年级。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双方缺乏沟通,致夫妻感情有隙,两人于2018年10月起分居。
2018年9月28日,王某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张某对王某有暴力行为,且在王某患病的情形下,对王某疏于照顾,也不支付医药费用,甚至还以女儿的抚养权要挟王某,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并要求女儿王某某的抚养权,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用1000元。
王某提交的派出所询问笔录显示,2018年7月8日中午,张某叫女儿王某某给他盛饭,王某某不从,张某就责骂她;王某上前护着女儿,张某情绪激动起来,用饭碗砸向王某,还威胁要砸车不让王某某去常州上学。
另查明,王某因智力残疾,于2009年9月领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载明其智力残疾贰级。
审理中,王某的父母陈述,其在镇上的房屋租金每年3万元,愿意赠送原告作为抚养女儿的费用。王某的妹妹也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会在王某某高中毕业以前,同意王某某一直居住在其家中,并负责上、下学接送以及学习辅导等。张某也认可在起诉前,王某某的学习、生活起居及费用均是王某的妹妹负责。
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现王某与王某某住在常州,张某住在扬中。王某无业,张某陈述其月收入5000元左右。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儿王某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用1000元每月,被告表示如果由其抚养则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原、被告的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二是婚生女王某某的抚养权归属?
法庭认为,王某主张张某对其殴打,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病历等证据佐证,且张某对该行为也不否认;王某还主张双方自2018年10月起分居,且在2018年9月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无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故可以认为王某、张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对王某的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
关于抚养权。本案中,原告王某无业,且智力残疾贰级,一般不宜由其直接抚养女儿。但张某当着婚生女王某某的面殴打王某,应推定为由其直接抚养对女儿的健康成长不利;且张某系外省人,在本地并无固定住所;而王某某自幼儿园起一直在王某的妹妹家生活、学习,王某的父母、妹妹也表示愿意一直照顾到王某某成年为止,王某某也表示希望继续跟随母亲生活。本院认为,轻易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故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某由王某抚养,自2019年12月份起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镇小槌提醒
在离婚案件诉讼中,经常涉及到的是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孩子的抚养权,是本案的重点。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如双方对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本案中,王某某刚满八周岁,正上小学二年级,其从幼儿园开始一直居住在王某的妹妹家,由其负责生活起居、学习辅导等一切事宜;张某系外省人,在本地无固定住所和固定工作,且无能力支持孩子在常州的生活和学习,如果孩子由其抚养,将难免影响或改变孩子现在的生活环境。故王某虽智力残疾,但尚能正常生活,其父母承诺给予其经济保障,其妹妹承诺会一直照顾王某某到高中毕业;故在上述情形下,本院从有利于王某某的健康成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王某某的书面意见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由原告抚养更加有利于王某某的健康成长。
编 辑:仲 新
校 对:周忠海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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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镇小槌说法】患有精神疾病获得子女抚养权?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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