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多方联动解难题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3 08: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澎湃号·政务 >
字号

案情速览

蒋某系长兴一家纺织企业的工人。2018年4月12日,蒋某在工作时间不慎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企业为蒋某报销了住院治疗费用,并支付部分经济补偿费用,但未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3月24日,蒋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申请时已超过1年的有效申请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蒋某不服,向长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在提起诉讼同时,蒋某申请委托长兴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对行政争议先行调解。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对用人单位而言,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一般为3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对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工会组织而言,申请时限为1年。本案中,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不再适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

那么,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了,蒋某真的无法再获得赔偿了吗?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特别是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很少积极主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而职工自身因受伤忙于治疗,且缺乏法律知识或是其他原因,未在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样的情况,司法层面该怎样处理?

法官说:蒋某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后又因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常识,过期未申请工伤认定。一方面,蒋某因自身原因自收到事故伤害至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一年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被诉行政行为并无明显违法。另一方面,方蒋某确存在工伤事实,其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认为,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权利,不因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原因过期未申请工伤认定而被剥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因不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引发,如果仅简单地对该行政案件进行处理,并不能根本解决蒋某的诉求,蒋某今后还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增加其诉讼成本。而对用人单位而言,事发已近两年,该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也造成了一定困扰。

为根本性解决争议,切实达到案结事了效果,5月20日,长兴法院联合检察机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涉诉联合调解委员会对该矛盾进行联合调解。

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后果,以及未进行工伤认定并不意味丧失获得工伤赔偿的实体权利。当事人表示予以接受,向法院申请撤回行政案件的起诉。

一方面向用人单位明确职工具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权利,双方最终在涉诉联合调解委员会支持下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达成一致,并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5月22日,用人单位就一次性支付给蒋某相应的补偿款。

该案对行政争议进行了实质性化解,将解决矛盾纠纷关口前移,把法院定分止争,检察机关行政监督、行政机关社会管理职能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功能,形成多方参与、融合解纷,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真正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长兴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

延伸阅读

2019年12月,长兴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共同设立长兴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并入驻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发挥全县行政争议分流和化解中枢职能作用。同时,法院联合检察院出台《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意见(试行)》,整合司法资源,打好联合化解行政争议的“组合拳”。

来源 | 长兴法院

原标题:《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多方联动解难题》

阅读原文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