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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听听吉林法官怎么说

2020-05-29 17: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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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号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某种意义上讲

是民事权利的保障书

关乎着每个公民

从出生到身故一生的

切身利益

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今天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作为吉林法院的法官,是如何看待这部民法典的呢?让我们一同听听吧!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岳航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如今,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完成并经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纵观民法典全文,它不仅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社会文化和精神的汇集之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字内容完整体现其中。比如民法典总则编确立的基本原则明确写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这直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诚信、自由、文明等内容。在民法典具体规则条文中,也处处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物权编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合同编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继承编中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鼓励侄儿、侄女对丁克、失独老人予以照顾等等。诸如此类规则都将如人身自由、性别平等、契约自由、尊老爱幼的价值观完美融入民法典。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五千年,沉淀出许许多多的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这些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民法典正是基于我们“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而形成的民事基本法,在民法典中传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正是我们文化自信的外在表达。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担负着国家法治建设的重任。民法典颁布后,我们更应通过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大力弘扬民法典蕴含的精神内涵,为社会树立行为准则、提供价值引领,推动全社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三庭 徐俊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草案将《民法总则》第三章全文纳入第一编总则第三章,除部分字句微调,内容并无变化。民法典草案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将公司法上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推广适用于所有法人,明确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如无特别规定,可以参照使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延续了《民法总则》的精神,为非公司法人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将为法人解散后如何维护债权人、出资人合法权益继续发挥巨大作用。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员额法官 崔巍巍

在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基本满足以后,越来越多的注重精神生活需要,而科学技术发展的过程中,滥用科学技术损害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情况也越来越多的发生。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人格权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数量逐年增加,特别是涉及名誉权、隐私权、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案件比较突出,也出现了因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产生的恶性刑事案件,民法典人格权草案是立法对此作出的应对。

民法典强化了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改变了我国《民法总则》110条对各项具体人格权简单列举而无具体内容的规定方式,使人格权的确权更加易于操作。

人格权草案即规定了民事主体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权利的范围,又强调了侵害人格权应承担责任的方式,凸显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优越地位,强化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并明确列举了侵犯个人隐私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及使用条件,特别是规定了禁令制度,防止相关侵权行为使损害后果扩大。

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员额法官 王玉川

我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才任命法官的,在备战司法考试时我的感受就是“民法博大精深,得民法者得天下”。这样的印象导致我在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官后的多年内不敢涉足民事审判,总感觉民事法律规范繁多,司法解释层出不穷,不同的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之间还似有冲突,甚至在审判实践中需要多方查找相关会议纪要、案例等才能真正理解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三年前我真正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更深深的感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庞杂,同一法律关系不全面了解所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很难正确适用法律,真的需要民事法官掌握大量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适用。《民法典》草案出来后,认真研读了一遍,虽然多达1260条,看似条款众多,但仔细阅读会发现,它不仅关注民生、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还非常注重与司法实践紧密的问题,相信《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不仅能更好的保护人民权益,更能规范统一法律的适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传冬

我期盼这部民法典的出台。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已经20多年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养成的习惯,案头总是愿意放上几本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单行本,仅仅是法条,也不太占用空间。成年累月的翻看标注,有些单行本已经面目皆非了,年轻的书记员看到后要给我换一换,可对于我而言,却万万不能,因为破旧的外表之下我曾标记乱画的内容总是能让我找到原来办案的情形,一个个鲜活的案件又像电影一样浮现在眼前,曾经的疑惑和懵懂也逐渐化作了现在理性和从容。但民法典要出台了,眼前破旧的单行本真的要退下来吗?我还在犹豫,有时在不舍的时候也会寻找借口,新的民法典也不过是原来单行法的合编,不会有大的改变。可是细思之下,怎能不会改变呢?改变之大也是前所未有,虽然有承继延续,但在文书校对中的经验告诉我,相似才更让人难以辨别,才更容易出错。为了自己心爱的民事审判,也的确需要舍弃旧爱的勇气,迎接新民法典的到来。再坚持一段时间,待到民法典实施之日,案头再填上一本单行本,让旧物珍藏作为自己永远不忘的念想。

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吴俊

《民法典》的制定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件大事,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日益进步,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感到无比的激动。我在此也想提出几点自己的建议,以对《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尽绵薄之力。比如,在大数据时代,人们对隐私和个人信息更为关注,虽然《民法典(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但应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且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再比如,《民法典(草案)》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处应增设善意司法的规定,这一点在疫情期间体现的尤为明显,有些民事案件的处理并没有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而是从审慎、善意司法的角度出发,案件的处理均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如果能够增设善意司法的原则性规定,那么将会为审判活动提供充分的依据和遵循。

东辽县人民法院

安石人民法庭退休法官 唐万仁

在这里对民法典提一点建议。拟提交人代会讨论的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很多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各类侵权行为均分章予以了列举。很多侵权规定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做出的新规定,例如窨井等地下设施、林木折断和果实坠落都是在民法通则之后陆续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解释和侵权责任法中出现的新规定。但通观整个侵权编没有对非道路通行的交通车辆及各类其他机器造成的侵害做出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交通工具机械及各类其他机器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很多,例如挖掘机、搅拌机、起重机、建筑塔吊、发电机等施工工程机械,打稻机、打玉米机、传输粮食机器等农用机械,此类机器造成的人身损害发生后,法院在审理中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找不到相关具体条文的规定,只能适用侵犯他人人身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因没有相关具体条文的规定,在划分过错、责任承担时不好裁量,就不像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那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可以适用。例如我们审理一起打玉米机造成人身损害案件时,打玉米机其实在农村非常多,种类复杂,质量优劣不一,经常造成雇工人身损害,但在审理时在民法通则、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中均没有关于此类机器造成人身损害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此类纠纷远比窨井等地下设施、林木折断和果实坠落造成人身损害的数量多得多。因此建议民法典能对非交通工具机械及各类其他机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做出法律规定,以适应处理此类纠纷及审判需要。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三庭 二级法官 郭惠靖

我作为一名民事法官,亲身经历并见证《民法典》颁布这一伟大的法治历史时刻,内心百感交集,既为国家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感到光荣,又为司法实践进一步有法可依感到踏实,更强烈感受到身为新时代法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民法典》涵盖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法官公正裁判民事案件提供重要裁判依据和裁判规则。例如,以往高空坠物案件找不到肇事者,往往由二楼以上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少业主对这样的判决觉得特别委屈。这部民法典具体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和有关机关查清责任人的义务,大大减少 “一人抛物、全楼买单”案例的出现,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这样的调整见诸于《民法典》各处,全方位保护人民群众从“生”至“死”的各方面权利,犹如一顶“金刚罩”为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强大的法治保障,我们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更应该坚定履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永吉县人民法院

开发区法庭副庭长 李淑杰

作为一名从事家事案件审判的法官,对于民法典草案的通过十分关注。

家事案件一般是指涉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矛盾纠纷的案件,像婚姻案件、赡养抚养案件、遗产继承和析产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等,特点是矛盾种类多、抵触情绪大、情感冲突多,是非认定模糊、收集证据难等。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婚姻家庭矛盾不断出现新情况、新类型,现行实施的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虽然也在不断地进行修改,但仍跟不上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形势。尤其《婚姻法》前后几个司法解释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如何认定问题规定不同,导致在法律适用上有偏差,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不满意,不理解。作为普通群众是不能够全面了解的法律法规之间的沿袭关系的,至今仍有当事人坚信双方结婚后房子就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分居六个月就能离婚、给彩礼一方反悔了彩礼不返等理念,又因法制教育的缺乏,自我学习的片面性,导致对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存疑。如今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则以现行婚姻家庭法为基础,进行了系统整合、修改、完善,结合社会发展需要,针对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些婚姻法律问题做了修改,并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等新的内容。其中审判实践中遇到最多的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现行《婚姻法》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虽然另行规定了几种行为的损害赔偿方式,但却不是对财产分割的份额予以调整。所以在因为一方出轨、家暴导致离婚的案件裁判中,在财产分割方面并未能给予受害方更多的保护。如果社会对出轨不谴责,法律对出轨难制约,如果外遇者的代价如此廉价,那么又有多少人会珍惜家庭。民法典将该部分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则重新确立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原则,可以说这是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方的严惩利器,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也从法律层面上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培养良好社会风尚,也为更大限度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是一部法律百科全书,更加的科学和严谨,其颁布、施行既规范了裁判标准也引导了民众的法律价值观念。作为法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及时调整裁判思路、审判方法和调解方式,更好地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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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

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关于民法典,听听吉林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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