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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项工作机制

2020-06-02 02: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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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意见与方案,决定选择福建省作为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福建生态文明建设迎来了新的重大机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体制创新、制度供给、模式探索”为重点,加强理念创新、实践创新、机制创新、理论创新,注重运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努力构建最专业的审判组织运行体系、最严格的生态司法制度体系、最严密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最广泛的生态环境多元共建共治共享体系,持续打造更高水平、更加亮丽的生态司法“福建样本”升级版。

2016年10月5日,福建高院出台《关于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 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2017年4月22日至9月6日,福建高院先后出台了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16项工作机制文件,搭建了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机制的框架体系。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省法院已基本实现“力争到2017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配套、管用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到2020年,在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取得更大进展,形成一套较为科学的制度体系”的目标,在全国率先建立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体系,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现将近年来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中一些具有典型性和长效性的机制刊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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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福建省系统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要求,落实《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关于“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专门法院建设”“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等改革部署,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建高院实行生态环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机制,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集中受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案件,避免因按行政区划管辖案件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弊端,以及跨流域环境污染分段治理的弊端,促进和保障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全面正确施行,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案件高度复合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带来的审理难问题,以司法助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的主要做法:一是实行分类集中管辖。由省法院统一指定,将部分地级市所辖各个区法院的生态环境案件(包含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以及涉生态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划归其中一个城区法院管辖(包括立案、审理和执行)。目前,已指令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相关案件;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相关案件;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相关案件;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相关案件。二是突出地域功能特色。根据水系、海湾、生态功能区等资源分布特点,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涉及“二江”(闽江、九龙江)、“一公园”(武夷山国家公园)、“一海域”(福建沿海)的跨设区市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行政一审案件;涉及福州地区的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及其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或敏感复杂的生态环境行政一审案件。三是加强管辖协作配合。原管辖法院设立“跨域案件协助工作室”,由专人配合指定管辖法院开展审理、执行相关工作。指定管辖法院认为案件需要协调的,可向原管辖法院发出《协助协调化解函》,原管辖法院应积极协助指定管辖法院,共同做好案件的协调化解工作。四是强化辐射聚合效应。承担集中管辖工作的法院,以做“精”、做“专”、做“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为目标,以集中管辖、专门化审判为抓手,积极推进审判规范化、标准化,强化集中管辖机制带动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品牌建设的聚合效应。如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的“五聚五新”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经验,获中央政法新媒体长安网登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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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大陪审审判机制介绍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重大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适用七人合议庭的审理模式。七人合议庭,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在三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而在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2018年9月29日,福州市长乐法院首次以“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舜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一案。三明市明溪法院、泉州市晋江法院、南平中院、泉州市泉港法院等也相继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4月《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至2020年4月,福建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1件,审结37件,未结4件,均采取了七人合议庭的大陪审审判机制。其中: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件,已结10件;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8件,已结17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件,已结9件;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已结1件。

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占据多数席位,陪审员的心理优势和存在感得到增强,参审的积极性得到较大提升,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不同群体,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在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上,人民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与法官共同表决,有助于实现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七人合议庭的审理模式,扩大了公众参与效果,有助于发挥公益诉讼的价值导向和评价指引功能,对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透明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效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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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技术专家

参与审判调解机制介绍

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涉及环保、大气、海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产、水利和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为解决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确保准确认定事实,全省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专家参与审判机制,建立生态环境审判咨询专家库,选任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为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提供智力支持。截止目前,全省三级法院共聘任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技术咨询专家120人、专家陪审员198人、生态特邀调解员131人。

专家参与审判机制的主要做法:一是建立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聘请环保、林业、大气、海洋与渔业、农牧业、国土与矿产、水利和工程建设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制作专家库名录,将入选专家姓名、专业特长、研究方向、主要成果等基本信息登记入库。由聘请的专家对案件审理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生态环境司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提供咨询意见。二是专家参与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在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中,就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修复方案及其费用、修复目的是否实现等专业技术性问题,可以咨询专家或委托专家制作专业意见书。对涉及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法院重点工作及重大项目等,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三是指定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在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定专家辅助人协助查清专门问题的,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从专家库中选定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专家辅助人可以通过提交书面意见等方式参与诉讼。书面意见仅就案件所涉专门问题提出结论并说明理由。四是选任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对于需要认定生态环境资源相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实的案件,优先考虑专家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在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涉及专业事实争议问题的,可邀请专家陪审员到会发表意见。

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参与审判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专业领域的技术优势,推进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与司法资源互融互进,有效解决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大量专业性问题,不断推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使人民群众在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上有更多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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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巡回审判机制介绍

福建省林区地处偏远,林农大部分居住在偏远山区。为方便林农参与诉讼,全省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巡回审判方式,逐步建立了林业巡回审判机制,在重点林区乡镇林业站设立巡回办案点,定期开展巡回办案。随着林业审判转型为生态环境审判,巡回审判也从林区延伸到了海上、景区、矿区等领域。截至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在重点林区、景区、矿区、自然保护区、海域等设立巡回法庭、办案点、服务站139个,定期或不定期地利用节假日、休息日、农闲时间等开展巡回办案活动,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执行,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诉讼。

生态环境巡回审判机制的主要做法:一是服务企业、林区。漳州中院在云霄设立全省首个生态巡回法庭,泉州市永春法院在重点企业、“无讼林区”、“无讼生态乡村”设立司法服务点。三明市将乐法院在紫荆花种植基地设立“法官服务点”,开辟案件受理“直通道”,向种植业主发放法官联系卡,组建专门司法服务小组,为当地提供全程保障性司法服务。二是服务矿区。龙岩市上杭法院关注紫金矿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持续影响力,与紫金铜矿建立经常性沟通联络机制,进驻企业现场指导,引导矿产业走绿色发展道路。龙岩市永定法院设立矿区巡回办案点及法官驻村工作室等,开通矿区绿色通道,对涉矿纠纷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多层次全方位保障绿色矿山建设。三是服务海岛、乡村。宁德市两级法院推出“千里海岸线巡回审判模式”,在蕉城、福安、福鼎、霞浦等法院相继成立海上巡回法庭的基础上,打造一艘集网络录音摄像、音频视频播放、裁判文书制作、远程同步视频播放等功能为一体的海上巡回审判船。法官通过巡回审判船开展海上巡回办案,有效解决渔民诉讼难问题。福州市连江法院在船上挂牌成立“生态审判海上巡回法庭”,选派干警专职负责涉海洋生态纠纷的诉前化解、巡回办案、环保普法和各项司法便民工作。龙岩市长汀法院、宁德市古田法院成立“生态审判车载巡回法庭”,一辆车、一面国徽、几张简易桌凳组成一个巡回法庭,定时、定点进村设庭审案。四是服务景区。武夷山法院设立景区法庭,专门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生态环境。漳州法院在林场、自然资源保护区、矿区、九龙江支流发源地等增设巡回办案服务点,先后设立了土楼法庭、虎伯寮巡回法庭等便民场所6个,采取圩日法庭、林间法庭、渔船法庭等巡回办案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生态环境巡回审判机制是福建法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宗旨意识,不断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完善司法便民利民举措的司法工作方向,有效解决了偏远山区、海岛群众的司法诉求,打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切实提升了生态环境司法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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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司法“三三”工作机制介绍

福建山地丘陵面积达80%以上,是我国南方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就高度重视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提出“进则全胜,不进则退”的重要要求。失火烧山、盗砍滥伐、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是造成水土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类犯罪,人民法院以往仅关注对被告人的刑罚制裁,忽视对生态的有效修复,导致受损林地、矿山得不到及时恢复,造成水土流失或地质灾害。近年来,龙岩长汀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实践,在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惩防并举,重在修复”,采取复绿补种、承诺保责、增殖放流等方式,要求被告人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创设形成以庭前“三调查”、判前“三落实”、判后“三督促”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司法“三三”工作机制。该机制经龙岩中院总结提升后,被省高院列入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在全省范围统一予以推广适用。

庭前“三调查”。一是调查生态毁坏程度。实地查看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程度,制作“生态损害程度调查表”。二是调查被告人生态修复能力。走访了解被告人是否具备修复受损生态的劳动能力或经济能力,填写“被告人生态修复能力调查表”。三是调查社会各界的看法和态度。发放“征求案件处理意见表”,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及当地党委政府、司法所、村级组织和群众对案件处理的态度、看法。判前“三落实”。一是落实生态修复举措。区分林、水、矿、土等不同生态资源要素,落实具体生态修复举措。对适用“复绿补种”的案件,要求被告人与被害人等签订复绿补种协议书、缴纳履约保证金;对适用“河长制保责监督”的案件,要求被告人担任村级保洁义务员,定期清理河道、宣传“河长制”法律法规并缴纳保证金;对适用“增殖放流”的案件,责令被告人限期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二是落实教育引导措施。根据个案情况,制定宣传教育措施,如撰写法官寄语、就地宣判等。三是落实被告人悔过表现。对拟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或无生态修复劳动能力和经济能力的老弱病残被告人,落实其是否自愿承担一定行为进行悔过,如在禁火期进行护林防火义务宣传等。判后“三督促”。一是督促修复措施落实。联合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督促被告人落实“复绿补种”“河长制保责”“增殖放流”等生态恢复措施,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是督促司法建议落实。对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法律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三是督促保证行为落实。与当地司法所、林业站、水保站、村委等共同督促缓刑人员落实其保证行为,监督被告人执行禁止令情况。

生态司法“三三”工作机制的运行,既能实现刑罚的法益保护作用,又能使受损环境得到及时修复,还让受害人得到有效赔偿,真正实现“一判三赢”,被原国家环保部、中国法学会评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优秀事例,被中组部载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攻坚克难案例》。《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简报等多次予以刊载。

6

闽东北闽西南

两大司法协作平台机制介绍

福建境内河网密布、水系发达,水资源十分丰富。其中闽江、九龙江、敖江作为我省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河流,在区域协同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福建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司法服务保障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主题,结合省委省政府2018年9月作出的推进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战略部署,在深化区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和流域协同治理工作中,积极谋划、创新思路,不断探索司法服务保障新路径,着力推进福建省重点流域环境治理工作。

2019年6月,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四地中院联合签署《关于推进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四地法院护航九龙江流域的生态司法协作框架意见》。随后,四地法院召开司法保护九龙江流域首次联席会议。同年8月,福州、三明、莆田、南平、宁德五地中院签署《关于推进闽东北协同发展区五地法院闽江、敖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框架意见》,同时召开五地法院司法保护闽江、敖江流域首次联席会议。闽东北、闽西南协同发展区法院强化组织协调,创新协作形式,探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类案同判机制、跨域管辖机制、司法服务机制、协作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人才交流机制、文化体验机制、交流研讨机制、法治宣传机制等十大协作机制,充分借鉴推广协同发展区法院的好经验、好做法,互学互助、共建共享,不断提高各地法院为流域治理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水平。

闽东北、闽西南两大片区生态司法协作平台的搭建,有利于全省法院统一执法标准、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审执质效,有利于进一步聚合区域法院之间的案件资源、审判资源、技术资源、信息资源、人才资源,强化区域法院之间的协同配合、联动互动,推动健全流域生态环境资源高质量绿色发展。福建法院依托两大协同发展区平台,建立“区域生态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机制,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有序、协同创新”的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新格局,提高了涉流域生态环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了福建省重点流域上下游司法保护的协调联动,增强了司法护航碧水清流的社会影响力,推动重点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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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三级法院

驻河长办法官联络机制介绍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我省法院主动对接河长治理体系,将司法服务保障河长制工作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着力构建河流保护管理机制。

2019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驻省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室揭牌成立,系全国首个省级审判机关驻省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室。全省三级人民法院与各市县(区)河长办同步挂牌成立“驻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室”,全省共有72个法院参加挂牌活动。挂牌后,派驻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联络点达到94个,意味着派驻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机构在福建全省范围内实现“全覆盖”。

派驻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提供法律咨询。定期收集河长办及其成员单位在重点流域治理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就相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建议。二是参与联动执法。密切跟踪涉河涉水违法犯罪发展动态,适时参与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等方面“联合打击”“专项打击”行动。三是做好风险预测。对涉河涉水执法案件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对风险性较高的案件进行重点关注,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四是组织多元化解。发挥司法调解专业性、高效性优势,搭建起诉讼与行政调解、行政和解、行政裁决的桥梁纽带,有效支持河长办及其成员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和解工作。五是推广生态司法+。与省河长办及其成员单位合力开展水域生态修复工作,积极推动修复阶段前移,创新完善水域修复模式,构建“生态司法+绿色矫正”机制,助推“河长制”全面实施、纵深推进。六是规范司法建议。针对省河长办及其成员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司法建议的形式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是开展联合普法。与省河长办及其成员单位联合开展“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6·5环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主题宣传,举办水域环境污染典型案例评析、专题讲座以及实地走访等宣传活动。

全省三级法院驻河长办法官联络机制是福建高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创新实践,也是服务保障福建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举措,更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工作机制的有力尝试。

8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衔接互动机制介绍

生态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与严峻性,决定了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既非一朝一夕之功,也不是某一部门某一机构一己之力所能胜任的。唯有形成多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体系,方能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中,福建法院积极探索实践,主动开展衔接互动工作,切实加强与林业、环保、海洋渔业、自然资源、检察、公安、司法等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及相关单位的协调联动,建立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衔接互动联络机制。各职能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互相配合、互联互动,形成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合力,共同守护福建的青山绿水。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衔接互动机制的主要做法:一是生态纠纷联合化解。主动加强衔接互动,推动生态环境纠纷联合化解。南平中院与市综治办、林业局、司法局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在全市建立林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中心的实施意见》,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纠纷化解网络,设立200多个诉前化解办公室。地处省界交界处的地区法院因地制宜,积极开展省际间联动联调,如南平市松溪法院与浙江省庆元县法院共同签署《司法互助协议》。二是生态违法联合治理。与有关单位联合调研、执法,共同参与综合治理、重大案件处理。如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森林公安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联合开展打击破坏武夷山国家公园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漳州中院与市环保局、公安局联合整治电镀泥废弃物,形成危险废物乱倾倒案件联合查处机制。三明市梅列法院与梅列公安森林分局开展“夏季行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三是生态规范联合下文。联合制定下发指导性文件,规范司法、执法活动标准。如省高院与森林公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部门间联合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与环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与检察机关联合下发《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等。四是生态保护联合宣传。联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生态保护意识。联合公安、检察、环保等部门,针对植树节、世界水日、世界环保日、世界海洋日等主题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与相关职能单位联合共建林地生态修复补种复绿基地、水资源保护教育基地、生态环境碳汇教育示范基地、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基地等,联合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宣传活动。龙岩中院联合市国土局、林业局、农业局等部门在紫金矿业、马坑矿业、吕凤煤矿等采矿企业设立联系点,力促矿山企业树立“绿色矿山”理念。

9

生态环境审判实践创新机制介绍

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漳州、龙岩中院设立全国法院首批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基地。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的环境资源审判实务研究基地。为深入实施生态司法品牌战略,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引领,通过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基地的首创精神和先行先试作用,为我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探索新路子,形成一批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审判实践操作性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制度体系,福建高院于2016年2月指定福州永泰、漳州东山、泉州永春、三明永安、南平松溪、龙岩长汀、宁德霞浦等7个基层法院为全省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示范基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生态环境审判实践创新机制,积极鼓励各地法院立足区位优势,在理念上更新一筹、实践上更进一步、机制上更深一层,干在实处、走在前头,为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做出更大贡献。

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基地法院的主要做法:一是理论研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基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等平台,与外省法院审判骨干、高校学者、科研院所专家等就生态环境司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交流和广泛研讨,形成一批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司法理论研究成果。如漳州中院连续六年举办“生态文明与法治保障”研讨会。二是探索生态资源审判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密切关注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判生态环境审判规律,如三明永安法院审理全省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生态公益民事诉讼案件,被省检察院确定为全省检察系统观摩案件,为生态公益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三是优化生态审判体制机制。结合当地区位条件和产业特色,开展生态环境专题调研,研判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健全完善生态司法保护模式,形成特色、品牌。如龙岩中院司法“五器”生态保护模式被环保部授予“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优秀事例”。四是拓展便民利民渠道。以设立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等形式开展便民司法服务,定期开展预约办案、巡回审判,多渠道、多途径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司法需求。如福州永泰法院设立全省首个“水资源巡回审判点”,集中管辖受理全县涉河长制治理引发的各类纠纷。五是丰富生态司法宣传载体。契合信息化时代发展要求,推进公众号、微电影等微司法载体创建,多渠道全方位拓展生态司法宣传形式及平台。龙岩长汀法院拍摄的微电影《法官手记》获评“公平正义守护者”创作大赛微电影作品一等奖,在全国法院系统第四届微电影大赛中获“优秀微电影”和“最佳原创音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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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全省新闻通报机制介绍

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践行司法为民、实现司法民主的关键。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司法公开的力度,司法公开的主体进一步扩大,内涵进一步延伸,形式进一步丰富。自2014年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司法公开已成为福建司法走近人民群众、获取民意支持的强有力手段。

自2014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发布首份《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状况绿皮书(2008-2014年)》以来,福建高院围绕每年“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主题,在全省范围内策划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不断健全完善世界环境日全省新闻通报机制。具体做法:一是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年度生态环境案件审理情况、生态司法保护“绿皮书”和典型案例,充分展现各地法院生态环境司法的区域特色、工作亮点和创新实践。二是典型案件庭审直播及公开宣判。直播开庭审理情况及公开宣判涉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邀请专家对当日审理的涉生态环境案件进行学理评判与讲解,以鲜活、生动的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法治教育。三是联合签署规范性文件。推动各地法院搭建生态司法协作平台,在新闻发布会现场签署各类生态司法协作框架意见。四是举行系列绿色法治宣传活动。全省各级法院集中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的绿色法治宣传活动,如组织青少年主题征文及绘画比赛、健步走等活动;新增生态环境审判庭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教育基地的揭牌仪式;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在指定区域开展“补植复绿”活动等。

世界环境日全省通报机制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廉洁,是提高生态环境司法民主水平的重要方式,可以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生态环境司法行为,促进生态环境司法公正,提高生态环境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2018年6月5日,福建高院首次与网易福建合作举行新闻发布会,创新性地采取全程现场直播的形式,吸引了65万名网友在线观看,时任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专门作出批示:“福建法院围绕6.5环境主题宣传日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值得充分肯定”。

来源丨福建高院

原标题:《权威发布 |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项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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