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审判札记 | 信法为真,做好法律门前的独角兽
审判札记
“司法官是以人的身份从事神的事业”,
十年前初任法官培训时的这句话一直萦绕在我脑海,起初,对此并没有深刻的理解。
随着自己办案年限和数量的增长,尤其是近年来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对这句话的感受愈发深刻。
昆山市人民法院巴城人民法庭
副庭长 李加好
民间借贷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认为是“法律关系明确、审理程序简单”的类型化案件,常常是初任法官的“练手案件”。但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层出不穷。形形色色的机构和很多普通人卷入到借贷的“漩涡”之中,一方是对外违规放款妄图赚取高利,一方是无节制借款消费满足超前欲望,正所谓“乱花渐入迷人眼”,这些乱象使得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加。这边法律刚规定了法定利率的上限标准,民间借贷就出现了保险费、手续费、介绍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这边法院刚“严格审查款项交付事实”,民间借贷就出现了转账后再取现的“套路”。
面对新形势新情况
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能仅仅坐堂凭证据断案,还要主动出击,依职权调查取证,拨开迷雾以探求事实真相。
2016年开始,我有意识地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力度,要求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陈述案件事实,提供银行转账流水的跨度不少于三个月。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多了,我发现很多案件的出借人都是“老面孔”,在法院有不止一起的类似案件。庭审中他们大多陈述,与借款人系亲戚朋友关系,但又约定了高额利息,而借款人常常抗辩借款中已预先扣除了利息,这与正常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有着明显的区别。如何去规制和认定这种看似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是我一直思索的问题,直到张某某案件的出现。权衡与思考张某某作为出借人起诉的第一个案件,我只循例按照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但之后源源不断出现了四、五个以张某某作为原告起诉的同类型案件,引起了我的注意。当中,有借款人抗辩张某某以开发的“小贷管家”APP的名义从事放贷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经审查发现,“小贷管家”的开发运营主体是某公司,而张某某都是以个人名义从事放贷业务,借款合同也都经过公证。这时,我考虑以“职业放贷人”来定性张某某的放贷行为,但当时对职业放贷人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我一直在犹豫。
直到2019年10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两年内连续向不特定人放贷10次以上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刑事标准通常要严于民事标准,因此我认为如果刑事犯罪以10次为限,在民事方面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应当低于10件。虽然张某某这次只有5个案件起诉至法院,但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其在之前也有类似纠纷起诉至法院,考虑到可能还有未诉案件,张某某实际放贷的次数应该不止于5次,所以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据此,我判决认定张某某的高利放贷行为无效,借款人只需偿还借款本金以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案件判决后,张某某试图通过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方式了结案件,我均未予准许。后来,张某某将未立案件全部撤回起诉,也再没有相关案件诉至我院。信念与坚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对非法放贷、“套路贷”的危害认识更加深刻,为此还撰写了一篇情况反映,先后被高院简报和省委简报采用,自己的工作成果也得到了认可,这让我更加坚定了穷究客观事实,维护群众利益的信念。
中国古代《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为,灋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是传说中能明辨是非曲直的独角神兽。作为一名法官,就要如同这上古神兽,极力探求客观事实,公平公正适用法律。有法谚云,“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映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还原客观事实,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作出准确的法律裁断,这也就是“信法为真”。原标题:《审判札记 | 信法为真,做好法律门前的独角兽》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