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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第七期 共同饮酒的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全责赔偿,还是按责赔偿?

2020-06-03 20: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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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法院民一庭

副庭长 罗宏源

共同饮酒的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全责赔偿,还是按责赔偿?

案例要旨

在酒驾致交通事故中,共同饮酒作为引发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的先行行为,同饮者基于过错违反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便可能构成情谊侵权责任。受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过错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未积极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30日20时许,李某与谢某在永靖县西河镇白川村一饭馆喝了几瓶啤酒。后李某接到电话离开饭馆回家,临走时将谢某车钥匙拿走并将谢某儿子谢某伟领走。随后,李某兄弟及村民见谢某喝了酒,就将谢某送至李某家中。李某及其家人劝阻谢某不要酒后开车回家并安排其休息,但谢某索要车钥匙执意驾车回家,吵闹并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李某及家人又叫来邻居劝阻,谢某仍不听劝阻。22时许,谢某领着原告谢某伟驾车离开。23时许,谢某与其在江苏省打工的前妻邓某在车上进行了视频通话。2019年3月31日凌晨12时许,谢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永登县河桥镇海岗线17公里加7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韩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谢某、韩某、谢某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谢某经窑街矿务局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31日死亡。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谢某伟无责任。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4月1日送检谢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70.73mg/100ml。谢某的家人认为李某对谢某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69251元。

辨法析理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产生的赔偿案件屡见不鲜,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与热议,共同饮酒的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全责赔偿,还是按责赔偿?这一期法官说法为您解读。

朋友之间喝酒,每个饮酒者都有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各饮酒者除了自己不能过度劝酒外,还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甚至照顾的义务。如没有尽到提醒、劝诫和护送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谢某与被告李某共同饮酒,附随产生相互的安全保障义务,谢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其酒后驾驶车辆对自身及他人的危险性,但仍醉酒后驾车,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应当承担因自己没有尽到负有主要安全注意义务导致醉驾死亡的主要责任。李某进行了提醒、劝阻,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谢某不听劝阻执意驾车离开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其家人,致使谢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李某在主观上对谢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谢某、李某、谢某兵、谢某伟30000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编后语

共同饮酒为让客人尽兴娱乐回避不了热情敬酒、劝酒的饮酒习俗,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才凸显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在此提醒大家,在饮酒助兴之时,既要保证自己不酗酒、醉酒,还要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提倡文明饮酒,适量就好,关爱他人的同时也要保护自己。否则,一旦因饮酒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共饮人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期数:2020第130期(总第766期)

供稿:研究室

编辑:杨占林、沈颖华

审核:绽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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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第七期 共同饮酒的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全责赔偿,还是按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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