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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 两涉黑团伙最高获刑23年!

2020-06-04 13: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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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扫黑办关于推进扫黑除恶行动精神,湖北法院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办案方式,不断为审判工作提速增效,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节奏不变、声势不退、力度不减。

襄阳13人涉黑团伙

一审法院公开宣判

6月2日上午,襄阳市宜城法院通过“云间庭审”系统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余良鹏、吴红梅、庹志华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良鹏以实际控制的公司为依托,以在公司内担任的不同职务为层级,形成分层管理、结构稳定,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在余良鹏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下,以合法经营形式掩盖违法犯罪实质,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其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形成了较为明显的“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运行模式。该组织为确立、维护组织势力,多次指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罪名9个,犯罪事实41起。利用组织恶名强行抢占工程项目,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款,非法开采矿石、寻衅滋事、诈骗等行为,在砂石料供应行业甚至宜城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宜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余良鹏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红梅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3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4人;另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在案扣押的相关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及相关债权。

鄂州15人涉黑团伙

二审法院终审宣判

6月1日,湖北省鄂州中院依法对万恒君等15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万恒君等12人上诉,维持原判。

20世纪90年代初,被告人万恒君伙同被告人黄某明,网罗社会闲散人员成立名为“东门九虎”的非法社会组织,打击排挤竞争对手,争夺鄂州市南门菜场、十字街菜场等地的猪皮生意。2000年12月10日,万恒君被保外就医期间,伙同被告人余某丰等人当街殴打、持刀砍伤政法干警夏某。为达到扩大非法影响、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万恒君纠集多人形成以余某丰为骨干、黄某明等人为成员的犯罪组织,明确分工,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4起、寻衅滋事8起、敲诈勒索6起、强迫交易2起、开设赌场2起、违法行为5起部分被告人还实施了个人犯罪行为。

鄂州市鄂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境外追逃回国的被告人万恒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万恒君等12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鄂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鄂州中院审理认为, 上诉人万恒君纠集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控制垄断长江水域燕矶段的非法采砂业,破坏长江干流生态环境,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使用“软暴力”非法获取建设用地,对鄂州城区的房地产行业形成重大影响,还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损害鄂州城区投资发展环境,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万恒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余某丰、黄某明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分别参与组织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作者:张青云 刘霁萱

原标题:《公开宣判 两涉黑团伙最高获刑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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