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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旺县法院发布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2020-06-07 03: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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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旺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中旬至2018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闫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汤旺河区白桦河林场施业区408林班5小班内,多次使用粘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共计183只。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中旬至5月9日,被告人闫某某在汤旺河林业局白桦河林场施业区408林班5小班内,多次使用粘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共计183只。经检验,183只野生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4日早上,被告人郭某某擅自携带其所有的一个长65厘米直径30厘米蓝灰色地笼(网),到位于乌伊岭林业局阿廷河施业区275林班49经理小班内阿廷河五支流河边,把地笼(网)用绳子绑在河边的树上将地笼(网)投入河中,同年10月6日上午,郭某某将河中地笼(网)取出,郭某某将地笼(网)中的46只野生林蛙装入白色塑料桶内,放至自家仓房准备食用。经鉴定:郭某某非法猎捕的46只野生林蛙中,43只为无尾目蛙科(黑龙江林蛙),3只为无尾目蛙科(东北林蛙)。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郭某某提起公诉。经审理,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例三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乌伊岭林业局阿廷河林场施业区357林班1、2、3、4小班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经鉴定,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0.81公顷(12.15亩)。经审理,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标题:《汤旺县法院发布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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