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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贵溪法院发布六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0-06-07 03: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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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涉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的审判力度,贵溪市人民法院将环境保护类案件全部由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实现了案件归口管理,完成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三审合一”。

今天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该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六例,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当前贵溪环境资源案件的概况,引导公众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一、陈某生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陈某生以35000元的价格从李某样处购买了“庙子山”山场的松树所有权,办理了42立方米的松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进行砍伐。之后,陈某生又以600元的价格从毛坞组购得该山场部分樟树等林木的所有权,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樟树等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陈某生非法采伐林木蓄积12.9866立方米,其中:樟树36株,蓄积2.0007立方米,松木蓄积7.5032立方米,杉树蓄积0.0223立方米,其他阔叶树蓄积3.4604立方米。被非法采伐的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树种。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樟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陈某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判决被告人陈某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生未提出上诉。

二、邹某生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18年2月10日至同年2月22日期间,被告人邹某生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张某辉、苏某顺驾驶其采砂船到信江河贵溪市西门河段偷采河砂,共计偷采河砂7船,总量为2437.4立方米。经贵溪市价格认定监测局认定,涉案河砂价格为255927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邹某生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偷采的河砂价值数额达25592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邹某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涉案河砂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孙某荣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荣为狩猎野猪食用,便在贵溪市金屯镇金屯村下孙组周边村庄四处踩点,最后选定流口镇横路村刘四方村小组附近的农田作为狩猎地点,并使用逆变器、电线等作案工具在农田内布设电网狩猎野猪。随后被告人孙某荣分别于2019年8月底、9月16日、9月17日在该狩猎点附近搭设帐篷蹲守猎物,但均未获得猎物。

【裁判结果】被告人孙某荣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孙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荣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涉案扣押的逆变器一台、蓄电池一台、头灯一个、电网线一卷(长约200米)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四、毛某发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份,被告人毛某发得知吴某桂欲出售贵溪市耳口乡梅潭村姚家组“柱树窠”山场的杉木采伐权,便与吴某桂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吴某桂将“柱树窠”山场上的全部杉木承包给被告人毛某发采伐,山场上的全部杉木作价50000元,由吴某桂提供林权证,被告人毛某发负责办理相关采伐手续。2018 年8月下旬、10月上旬,被告人毛某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鲁某年等人对“柱树窠”山场的杉木等进行采伐并制成原木段子,先后用时二十多天。毛某发雇人将其中25立方米左右的原木段子运下山后卖给了姚某兰、孙某发,得销售款人民币22500元。案发后,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将山场上零散堆放部分原木予以扣押。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柱树窠”山场被采伐的林木面积29.01亩,被采伐林木总蓄积量166.57立方米,其中杉木166.42立方米,阔叶树0.15立方米。

【裁判结果】被告人毛某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发系传唤到案,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毛某发案发后退赃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判决被告人毛某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彭某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13年下半年,杨某中、于某泽、于某简获得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区龙虎山镇水北村委会地理于家村小组白塔河青山Ⅰ采区河砂开采权。同年10月26日,于某泽按照杨某中要求以3万元价格从于某华等人手中租得青山地理山场“枫树山”山岭用于加工硪砂,租期自2013年至2019年6月30日。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彭某发与杨某中等三人签订《青山砂场生产承包协议》,约定由彭某发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负责生产经营,砂场所需生产场地由彭某发自行平整等事宜。协议签订后,被告人彭某发在未办理青山地理山场“枫树山”山岭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实施平整山场、在山场上建立简易砖房、安装砂石破碎机、砂石分拣传输带等设备、筛沙及堆砂等行为,直至案发。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山场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5.01亩,所占用林地上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被告人彭某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发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某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晏某国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晏某国从贵州老家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的一家塑料颗粒加工厂务工。在务工空闲时,晏某国以架设捕鸟网、播放诱鸟器的方法,在附近的山场猎捕画眉鸟1只,送给了周某付。2019年3月20日,晏某国从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转到贵溪市河潭镇一家塑料颗粒加工厂务工,务工空闲时,晏某国采取同样的方法,在附近山场猎捕画眉鸟,至2019年4月20日案发,公安民警在晏某国住所缴获画眉鸟10只。案发后,贵溪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工作人员分别对涉案的画眉鸟放生。经鉴定,晏某国所捕获的11只鸟类物种均为画眉,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被告人晏某国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晏某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晏某国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晏某国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晏某国未提出上诉。

据悉,2019年至今该院审理涉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26件,已结22件,其中滥伐林木罪8件,非法采矿罪7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5件,非法狩猎罪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END

供稿人:江咪

原标题:《【世界环境日】贵溪法院发布六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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