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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2020年民政惠民政策问答(一)

城东街道发布
2020-06-12 03: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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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政策(一)

1.城乡低保有名额限制么?什么样的家庭才能纳入城乡低保?

答:城乡低保没有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应保尽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才能纳入城乡低保。

2.低保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指什么?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在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总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计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债权、商业保险、期货、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实际拥有可支配的资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资金,货币财产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土地等)、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3.申请低保的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答: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申请当月前3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4.家庭成员有外出务工的,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扣减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后计算;无法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脱贫攻坚期内,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申请农村低保,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答:对于在驻地发展种、养等扶贫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申请农村低保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生产成本和就业成本(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核算);对于外出务工实现就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申请农村低保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12个月的务工收入。

6.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家庭申请低保,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答: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的确定;从事养殖业的,按扣除成本后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从事捕捞业的按扣除成本后的实际收入计算

7.申请低保的家庭,如果有财产租赁、转让,如何计算?

答: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8.申请低保的家庭,如何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答:一是子女中有赡养能力的,每个子女每月的赡养费按照申请家庭所在地城乡低保月标准计算。实际支付的赡养费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二是子女是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现役义务兵、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被认定为失踪失联人员、年满60周岁或未满18周岁人员、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子女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残人员、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员的均不计赡养费。三是离婚家庭抚养(扶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实际支付的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9.支出性困难家庭如何计算收入?

①因病支出性困难家庭收入的计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自负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下同。但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雇人陪护费用等)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其家庭收入可视为符合低保救助条件。车祸(有责任人并给予赔偿的)、吸毒、赌博、打架斗殴、自残等情况,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②子女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收入的计算。

申请低保救助认定时,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计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可扣除开学时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计。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费学费计算。就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费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已享受过教育救助补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和低保家庭学生不列入核减范围。

10.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①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②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

③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④政府给予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

⑤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捐赠款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捐赠款除外)。

⑥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⑦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普通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⑧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费、计生奖励扶助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和护理补贴金。

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

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⑪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⑫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1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⑤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与其子女视为同一户。

12.哪些人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①现役军人;②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③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④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人员;⑤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⑥市县民政部门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来源:来宾民政局

原标题:《来宾市2020年民政惠民政策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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