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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明 | 一周书记:卡尔·施米特的……现象与时刻

李公明
2020-06-18 10:59
来源:澎湃新闻
上海书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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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施米特在第三帝国:学术是时代精神的强化剂?》,[德]吕特尔斯著,葛平亮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9年8月版

据说卡尔·施米特在中国的热潮早已过去了,而且既非德国现代宪法学或政治学说的研究者,更不是施米特研究的专家,我之所以仍然对德国学者贝恩德·吕特尔斯的《施米特在第三帝国:学术是时代精神的强化剂?》(第二版,1990年,葛平亮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8月)感兴趣,是因为施米特的“现象”与“时刻”犹存。第三帝国早已成为历史,但是“施米特现象”并没有随之也成为历史;而“施米特时刻”的复杂性与微妙性,仍然像幽灵一样穿行于时代的年表之中。作者的视野并没有如书名那样仅仅局限于第三帝国,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也投向了在第三帝国之后和之外所发生的“施米特现象”。从施米特学说到施米特现象,两者之间当然有紧密联系。但是,对于施米特现象的关注、思考,有可能是由于对一种时代现象的关注和忧虑所引起,这正是吕特尔斯这部篇幅不长的著作很明显具有的针对性。书斋与现实政治的关系既有显著的也有幽微的,显性的学者从政是个人与权力及时势之间的相互之选,而隐藏在政治哲学、法学等学科之中的学者之思的动机、利益诉求等是在“现象”与“时刻”研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

该书扉页的题词是“献给纳粹时期无辜牺牲的法学和司法”,作者在书中对此有所解释:“本书涉及的是,从这个人的特质和他在纳粹主义时期的经历中寻到当时整个法学界真实状况的代表性部分,并且解释当时的法学界真实状况对法学家们的诱惑。”(24页)值得思考的是,在“牺牲”与“诱惑”之间的关联;而且它提醒读者,该书论述的重点是纳粹时期的法学与司法实践。但是,听起来似乎有点不可思议的是,作者说战后几十年来西德法学院系的学生在大学里几乎一点儿也没有听过第三帝国的法学、法律史和司法史,有关的法学权威著作一直对这段历史一直保持沉默。作者认为公众对纳粹时期的知识分子或者艺术家所扮演的角色一般都只着重于个人的道德评价,而没有考察各种复杂的行为动机和许多不同因素对个体行为的影响。而战后学术界几十年来的各种研究成果则呈现出多种复杂的立场和倾向,因此从思考和表述的角度来看,吕特尔斯明确意识到施米特研究中的种种复杂性和难度,因而在书中再三申明自己的论述角度和担心被误解的种种可能,甚至第三章的题目就是“本书的风险”。

本书选取的是从1933年到1945年这段时间,而且只谈施米特,因此作者担心可能会被误解为只是对施米特进行片面的清算。因此他一再表示不是只针对个人,不是为纳粹主义时期法学的堕落寻找替罪羊。他甚至表示如果不是有针对性,他不会写这本书——他一再强调该书的写作是针对学术界持续不断地出现的施米特热,这种现象迫使他要“采取强有力的对策,与错误的人物形象和历史观做斗争。历史观影响着现在并且孕育着未来。对美化和歪曲的容忍,有可能意味着人们会对因此而新产生的错误观点一味地容忍甚至接受。”(第2页)在为数不少的同时代人和纳粹受害者的后人看来,重新兴起施米特热会导致对一个善于辞令的机会主义者和野心家不恰当的过高评价。但是他们往往容易连施米特在学术上的声望和才能都怀疑和否定掉。吕特尔斯反复谈到,他竭力揭露和反对战后学术界部分人对施米特的神化倾向,也反对贴标签式的谴责、批判,他力图以对文献资料的解读和研究如实地讲述在施米特与第三帝国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通过对各种因果关系的研究,发掘第三帝国诞生前后学术界的行为方式、思维模式和动机的根源,正是这些根源决定了政治行为和那一代人与社会和政治的整体内在联系。

“现象”是指一种时代现象和群体现象,“时刻”则是“现象”的时间性维度,在第三帝国时期就是在纳粹权力的兴衰过程中呈现的变化节点。吕尔斯特一再指出许多人只谈施米特的魏玛时期和战后时期,忽略了他的纳粹时期,而恰恰是这一关联对于公正地、整体地评价施米特有决定性的意义。各种施米特纪念文集的作者们“毫无保留地赞美施米特对宪法、宪政和国际法鞭辟入里、高屋建瓴和引人入胜的总结和分析。施米特反对自由和民主,这是被看作他对政治进程形势洞察入微的前提。对他们而言,国家法和国际法领域中,施米特是一个‘伟人’和‘大师’”。但是哈索·霍夫曼的嘲讽性评论指出了问题的关键:似乎施米特在1933年1月已经死掉,他的作品直到1945年之后才从发掘出来。(25页)也就是整个“施米特时刻”的空缺。吕特尔斯认为对施米特而言,纳粹时期是他在四十五岁至五十七岁之间学术成就和法律政治活动的顶峰,在政治上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同上)这个“施米特时刻”并非是一个短暂时刻,“他们具有超高的智慧以及令人倾倒的创作才能,却毫无保留地将他们的才能服务于极权主义的‘领袖国家’——这个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受亢奋的‘民族革命’影响的初期,而且存在于1934年6月30日的‘血腥清洗’之后、1935年颁布《种族法》之后、1938年11月9日大屠杀之后、甚至一直到最后明显可以预见的‘最后解决’。”(第一版前言)

“现象”具有时代性。作者认为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上台导致了众多学术学科的转折,开启了一个时代:为了支持纳粹国家,众多著名的学者热心地、甚至急忙地进行与政治有关的科研和著述活动;当希特勒要建立新国家、制定新的宪法和成立“第三帝国”的图景变得清晰的时候,整个学术界的头面人物和笔杆子就开始投身于“民族革命”的运动。当新的总理和他的政党越表明他们要独自占有整个国家权力的时候,就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各个精神生活领域中积极并毫不保留地其服务。(第1-2页)“在当时,各个学科和专业的有影响力的代表人物都纷纷向新的独裁者递上自己的效忠信,并为新的独裁者大肆宣扬和创作。”(37页)因此作者说“‘施米特现象’在我看来有着十分重要的超个体的、特定阶层上的意义。施米特展示了体制改变后有才智担任要职的精英和权力精英们的危害性和蛊惑力,尤其是以稳固极权主义统治的形式。……我们不应忘记这个事实,即许多在各个学科领域和从事各种“脑力”职业的富有才智的施米特同僚们,虽然每个人天赋不同、秉性和成就有所差异,但却在1933年的时候走上了相似的道路。”(117页)

海德格尔和施米特无疑是这个时代现象最突出的形象代表,在他们此期的作品中也显示出呼唤元首作为拯救时代的伟大的向导的共同特征,他们“站在了当时具有广泛影响力并且令人激情澎湃的时代精神潮流的顶端”,在思想界有巨大的影响力。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当时这些精英学者、文化人在思想上、学术上论证纳粹国家的合法性和进步性,为纳粹极权统治的发展推波助澜,这种现象是怎么发生的?在今天的历史回顾中他们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什么样的责任? 作者举出一些很具体的事例,如法伊特·哈兰导演的电影《犹太人苏斯》是希特勒亲自下令在所有的警察部队中放映,直到开始“最后解决”犹太人问题。那么这个导演在“犹太人迫害”的问题上是同谋者还是随波逐流者?又比如,1936年,也就是在强制犹太人佩戴布织的“六芒星”的法律获得推行的五年前,一百名法学高校教师共同决定了“文献资料”中出自犹太人作者的文献要以“六芒星”作为标识。另外,正如埃德加·尤利乌斯·容在1933年所讲的,正是学者们的著作“架空了魏玛共和国大厦的支柱——即人权思想体系,以及完全摧毁了人们对形式正义、辩证和理智的信仰”,“为德国革命提供了思想上的准备。”(第8页)那么,“他们是随波逐流者还是同谋者?”这是一个历史研究中不应回避的问题。

在新的极权政治现实中,知识分子的选择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有些是担心丧失工作机会,有些担心自己在新一轮的学术名利竞争中销声匿迹。有些即便在意识形态上持有异议,但是害怕被揭发和被迫害,在权衡得失后不得不参与进来,并选择参与较小的恶事;那些本来有更明确的反抗信念的人,在极不情愿地不得不顺从体制的时候会感到承受着内心的痛苦。吕特尔斯深刻地总结说,“……体制使随波逐流式的生存成为人们普遍的命运。当随波逐流者必须对他的行为产生的政治后果承担责任时,他就成了同谋者。……不仅仅某个杰出的知识分子,甚至一些普通知识分子,他们都程式化地为体制服务。因此,随波逐流的知识分子很容易就会转变为决策者。知识分子因其职业的特殊性而‘随波逐流’的,几乎都不能避免地成为当时时代精神的‘同谋者’,并且通过自己的行为强化该时代精神。”(第7页)这是对该书副标题“学术是时代精神的强化剂?”的准确解释,虽然这里的问号显然应该看作是感叹号。

大学在德国精神生活中的角色发生的变化是整个时代变化的风向标与测震仪。在纳粹上台之前,是德国纳粹大学生联盟在大学中的影响急剧扩大,连希特勒也感到惊讶和大受鼓舞。纳粹上台后,轮到教授们急忙表忠心,1933年3月3日,各个学科的三百多名德国高校教师宣称支持希特勒和他的新国家;1933年11 月,在全民公投前夕,超过九百名高校教师在莱比锡发表了《德国高校教授向阿道夫·希特勒和纳粹国家所做的宣誓》。(第7页)第二章第二节的小标题是“整个学术界新的政治导向”,用词非常准确。1933年12月20日,海德格尔向全校师生宣布,他作为大学校长要实现的目标就是“为了纳粹主义国家的发展和纳粹主义国家的需要根本性地改变学术教育”(13页)。两位物理学诺贝尔奖获得者分别提出“雅利安物理学”和犹太人教授对物理学发展的阻碍作用,数学教授也在德国数学中发现了“犹太人的自由主义烟雾”,历史学家可以把史前研究看作是政治武器和思想武器,其他几乎所有学科、艺术领域的专家都纷纷表示了符合“政治导向”的态度。但是,吕特尔斯一再提醒自己,对这些学者的简单列举可能造成对某个个体的误解甚至错误的评价,在这场运动中每个人的动机、时间点以及强度等都因个体不同而差别显著。(第10页)

施米特在魏玛时期就开始研究“法治国”的问题,在1933年到1935年间又继续写了很多相关文章,称纳粹国为“正义之国”,并宣称要建立以纳粹主义理论为基础的新的“法治国”。但是吕特尔斯指出在1934年6月30日之后关于纳粹主义中“法治国”概念的争论已经变得毫无意义,相关讨论更像是一场骗局和烟雾战。充其量不过是一些具有蛊惑性的、无关痛痒的讨论罢了。因此他认为应该着重研究的是违反常理的纳粹法律在法学理论上的实践,而不是纠结于导致纳粹法律在知识界广为传播和促其发展的欺骗性术语本身。(27页)关于纳粹时期法学和司法扮演的角色,作者认为对1933年到1945年民法和刑法领域中司法判例发展的研究证明,基于纳粹意识形态对法律进行学理上的重新解释与适应纳粹思想的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也就是说,为纳粹政治服务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是无法分割开来研究的,它们之间有一个共同特征的对纳粹意识形态的广泛的“预期服从”,另外就是以重新注释——实际上是一种“无限制性解释”——法律为基本武器,以实现纳粹主义意义上的“民族法律革新”为基本目标,这些都在所有法律领域的实践中和在“总体国家”以及“总体战”中得以实现。但是在战后的回忆中,对法学与司法实践这两个领域对纳粹法律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巩固所起作用的分辨是一个敏感的难题,防御、抵触和敌对的态度普遍存在于当事人及其学生、后人之中。(31页)

在魏玛时期,施米特认为通过民主原则并不能获得一个合理的、有意义的政治决断或者甚至成立一个国家,多元主义论和自由民主主义如同幻想般毫无意义。这些基本立场和思想在他于1933年2月发表的《总体国家在德国的进一步发展》文章中达到了顶峰,这是一个重要的“施米特时刻”。吕特尔斯指出,施米特的文章与特定的政治事件、状况等在时间上有着紧密的衔接,它们之间的关系绝非偶然;尤其值得研究的是,施米特在什么范围内是有意识地根据当时局势进行工作、发表作品以及发挥作用的。(35-36页)施米特的另一个基本立场是从例外状态出发定义政治、法律和国家,这在希特勒夺取政权之后变得意义重大。“施米特立足于例外状态来定义国家。对他而言,谁控制了例外状态,谁就是统治者,统治者实现国家统一和建立国家秩序。”(87页)他的《政治神学》开篇第一句话就是“所谓主权者就是在例外状态下做决断的人。”在纳粹时期,希特勒就是这样一个不受约束、具有独特魅力和种族特征的主权者,他可以独自并最终决定例外状态的开始和延续。(36页)

作为法学家,施米特在1933 年纳粹上台后到1936年12月之间发表了超过四十篇(部)的文章和著作,大力赞扬纳粹独裁政治。1933年3月24日,施米特在颁布了《授权法》之后便撰文为纳粹政权删除基本权利和宪法保障进行辩护,其观点很明显与他之前对宪法修改中的宪法固有界限的信念不同。他把“纳粹主义的精神”解释为法律秩序中最高的不成文规范,并且是超越法律的法律渊源,这与官方的观点完全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当世界观上被引导的法官代替立法者实际实施‘民族的法律思想’时,纳粹立法者的负担就被大大减轻了。”(46-47页)另外,施米特在他的文章中一再强调领袖是“拥有最高审判权的国家领主和最高的立法者”。(49页)因此在关于1934年6月30日希特勒下令的大谋杀事件的评论文章中,施米特强调领袖“创制”了法律,领袖就是“其自身的法官”。(50页)作者说司法界、军方以及法学界对这一谋杀事件的沉默接受和施米特为之辩护在今天看来仍然是难以解释的,当时绝大多数的法学家并未发表任何评论,也没有人因为沉默而受到追究,因此施米特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的动机变得明显。(52页)

尽管步步紧跟和大力赞扬,施米特在政治仕途上的发展在1936年底就中断了。原因来自两方面,一是法学界中的纳粹党“老战士”(他们有些人是国家保安局的成员)把他视为危险的竞争者,于是他们搬弄是非、制造流言,使党卫队对施米特产生怀疑和不信任;二是由于施米特撰文攻击在国外的政治流亡者而引起反击,对方声称施米特在魏玛时期与政治天主教以及与犹太人有密切关系,只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投靠纳粹党,在鄙视施米特的投机主义的同时还讽刺纳粹党居然接受了这么一个人。施米特为了挽回局面,成功地策划和组织了纳粹法律拥护者同盟大会,目的是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彻底清除犹太人。但是此举未能使他保住政治上的权力地位,最后只剩下“德国法学会”的会员身份和教职。作者说这些都反映了权力内部的结构、个人野心、阴谋诡计和对立行动,施米特和他的反对者的人生都有相似性:害人者终害己。(57-58页)更准确地说,“施米特是他自己在谋取短时间内飞黄腾达的狂热野心的牺牲品;也是与他存有竞争关系的纳粹同僚——霍恩、埃克哈特和克尔罗伊特羡慕嫉妒的牺牲品。”(70页)其实,即使没有这些老纳粹分子的不满和阴谋,纳粹主义和纳粹党在本质上不愿清除的对知识分子的戒备和防范心理也注定了施米特的遭遇是必然的。

在战后,无论施米特还是他的崇拜者都极力表示或暗示施米特在1936年之后自觉并自愿地开始“国内的流亡”,或者甚至开始秘密地反对当权者。吕特尔斯当然认为这样的描述是值得怀疑和缺乏事实根据的。他还谈到学术界在战后为施米特在纳粹帝国期间的言行辩护的各种观点,其中一种有点意思:施米特如此夸张地表达他对纳粹独裁者的效忠、对犹太人的愤怒、对纳粹政策的拥护,那种有意识的夸大中包含了冷嘲热讽或者荒诞离经,似乎还隐藏着抵抗?“这明显是愚弄式的欢呼和荒谬的屈膝服从,这些是施米特——在保持原则的基础上——用来讽刺一个思想体系和一个制度的不合理和弊端,我们最多可以因为过分狂热而指责他。”(91页)那意思似乎说施米特只是一个高级黑而已。吕特尔斯认为这是不可能的,根本不可能把“那些为当时残暴的、极权的非法政权进行毫无保留地合法化论证的文章重新阐释为伪装的、实质上是反对的文献”。“施米特在三年中写了四十篇文章,它们有相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大纳粹的统治和对其进行合法化论证。在事后,即使再强大的阐释艺术也不可能将这些文章解释为施米特实际上是反对的和进行了聪明的伪装。”(92页)

事实上,第三帝国的迅速发展所产生的对知识分子的吸引力是我们现在很难想象的。作者在书中一再谈到该书的主题对于一些处于转型期的欧洲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该受到特别的重视。吕特尔斯深入分析了这些国家曾经发生的“施米特现象”,具体情况于兹不赘。他强调反思的任务必须由经历过那些历史的人自己完成,更不能被更改或者放弃。(28-29页)吕特尔斯在最后针对这些欧洲国家说,“《卡尔·施米特在第三帝国》这本书中的角度从未像今天这样贴近现实。”(118页)

    责任编辑:黄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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