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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扒窃亦领刑

2020-06-18 04: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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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12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汪某尾随被害人朱某至太湖县百里镇耿家街道的王某批发商店内,趁朱某站在柜台前挑选草帽时,站在朱某左侧,用右手作为掩护,左手伸进朱某外套左侧口袋内,将朱某身上装有982元钱的蓝色印花钱包盗走。同年4月2日,被害人朱某出具谅解书对汪某表示谅解。同年6月18日,太湖县公安局将从汪某处扣押的钱包及982元钱发还给被害人。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汪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被全部追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判决尚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点评: 在公共场所扒窃的,不管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由于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小商店、摊点,甚至家庭都安装了监控摄像,正所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任何人都要通过辛勤劳动获得收入,违法行为君莫做。

原标题:《聋哑人扒窃亦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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