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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法院:贼性不改再入狱

2020-06-20 09: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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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骑电动车来到徐桥镇前进村红星组,其将电动车停在该组祠堂门前,后步行寻找盗窃目标,经过被害人吴某住宅时,发现该户钥匙插在大门上,遂用钥匙打开大门进入吴某住宅行窃,叶某在房间内翻箱倒柜未发现可盗取财物,准备离开时在门口被吴某现场抓获。被告人叶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叶某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遂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市民应妥善保管好钥匙,千万不能将钥匙插在门上,不能给盗窃分子有可乘之机。其中入户盗窃的,即使没有窃得财物,亦构成盗窃罪。

来源:太湖县法院

原标题:《太湖法院:贼性不改再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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