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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全、苏某藏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案例评析

2020-06-23 03: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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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8日14时41分祁连县公安局野牛沟派出所民警接到辖区居民匿名举报称:祁连县野牛沟乡柯柯里夏拉河地区发现一辆白色轿车,怀疑在捕杀野生动物。接到举报后派出所民警随即前往夏拉河地区,并在夏拉河口发现可疑车辆白色捷达牌轿车,派出所民警对车内两名男子进行盘问,发现二人有违法犯罪的嫌疑,随即将二人带至野牛沟派出所,并将该警情转至刑警大队,后刑警大队立案侦查。

调查与处理

刑警大队接到野牛沟派出所的转警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野牛沟乡进行调查。经查,系犯罪嫌疑人马某全、苏某藏二人于事前商议前往野牛沟乡猎捕岩羊,后二人驾驶犯罪嫌疑人马某全的白色捷达轿车,在野牛沟乡达玉村“西鼻桥”附近携带枪支猎杀了三头岩羊。刑警大队民警随即对其二人人身及驾驶的车辆进行了搜查,在白色捷达车后备箱内发现疑似野生岩羊尸体体三只(头部被割去),并从车内搜出小口径步枪一支及子弹八发,刀子一把,望远镜一个,并在犯罪嫌疑人苏尕藏的上衣外左侧口袋内发现装有五发小口径子弹的弹匣和一白色布袋,白色布袋内装有七发小口径子弹,上衣外右侧口袋内发现四发小口径子弹;在马生全裤子左侧口袋内发现六枚已经击发的小口径子弹弹壳。后办案民警在案件办理中发现本案中所使用的枪支系犯罪嫌疑人苏某藏从犯罪嫌疑人马某全处购买所得,其二人的行为还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2020年1月14日经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祁连县公安局依法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祁连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 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三、《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规定岩羊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

☆☆☆☆☆☆☆☆☆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野生珍贵濒危动物保护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法治日益趋于完善,但依然挡不住违法犯罪人员对野生动物的觊觎之心,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公安机关也需要持续加强对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决心和意志。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强了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力度,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善待野生动物,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供稿:法制大队 整编:东柱才旦

原标题:《马某全、苏某藏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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