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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然挑衅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我们零容忍
【简要案情】
2020年6月9日凌晨1时许,果洛州达日县吉迈镇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达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现场调查走访时发现肇事逃逸者潜入吉迈镇川达医院内,在民警前往川达医院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依法传唤的过程中,遭到该医院负责人林某阻拦并且辱骂执法民警,现场民警当即请求吉迈镇派出所警力支援。
【调查与处理】
派出所民警到达川达医院时,林某仍然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继续拍着桌子操四川方言辱骂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交通肇事违法嫌疑人,后派出所民警将林某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林某对其因曾参与赌博被达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不满而故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达日县公安局给予林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阻碍执行职务,是指采取无理纠缠、吵闹、谩骂、侮辱、围攻、拉扯等方式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阻碍的行为应当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维护的是国家的法律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人民警察常常处在各种事件的最前沿,个别群众极易把不满转嫁到警察身上,以致发生侵害警察,甚至暴力袭击警察。人民警察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是社会稳定的客观条件,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与社会的稳定应该是同等存在的。民警的权益保护是否得到解决是我们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因为无论我们的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警察总会担任重要角色,没有警察就不会有安定的社会局面,所以人民警察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人民群众在遇到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积极配合,而不是采取过激行为进行阻挠、阻碍民警执法,林某的行为不仅是对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挑衅,更是对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藐视。
原标题:《【以案释法】公然挑衅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我们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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