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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1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6月18日上午,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1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判处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悉,本案被告人宁某昱是象山县人民法院在今年三月份审结的陈某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残余。自2013年以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假借车辆、房产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民间借贷名义,诱使他人签订相关“借贷”协议,通过收取“利息”“GPS押金”等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在还款逾期时,通过言语威胁、砸门窗、喷油漆、用胶水堵门锁等方式进行催讨,以及擅自收回、扣押或变卖车辆,强行索要钱财等违法犯罪手段,要求借款人归还本息并索要逾期费、催收服务费、拖车费等。
通过上述方式,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昱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宁某昱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象山县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审结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共29件98人,截至目前已实现阶段性“积案全部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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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扫黑除恶】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1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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