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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毒 公安机关可强制隔离戒毒

2020-06-24 16: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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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经济日报记者 王佳

“吸毒严重损害身心健康,是绝望和死亡的代名词。生命只有一次,少年更应珍惜。别让‘我以为’,变成‘我后悔’。”即将到来的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今年的禁毒宣传片中,钟南山院士为禁毒代言。

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行政审判十大案例。其中,宋某平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毒,被长子县公安局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宋某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宋某平的诉讼请求。

社区戒毒三年再次吸毒 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5月15日,宋某平因吸食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被长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长子县公安局决定对宋某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宋某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长子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3日撤销了对宋某平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2018年1月11日,长子县公安局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宋某平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期限从2018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

宋某平接到《社区戒毒决定书》后到色头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工作站报到。2018年11月6日,宋某平又因吸食毒品被查获,经尿液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宋某平供述其于11月4日在家中吸食了毒品“筋”。

长子县公安局认定宋某平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毒品,于11月6日作出长公强戒决字〔2018〕00000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宋某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宋某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长公强戒决字〔2018〕00000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判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合法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宋某平在接受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毒品被查获,长子县公安局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合法。判决驳回了宋某平的诉讼请求。

宋某平不服,提出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本案中,宋某平于2018年1月11日被长子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同年11月6日又再次吸食毒品被查获,属于吸毒成瘾严重。长子县公安局在认定宋某平吸毒成瘾严重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社会传递政府依法治毒、重拳禁毒的强烈信号

毒品问题是现代社会的“毒瘤”,禁毒工作关系到社会安定和民族兴衰,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关系到“两个目标”的顺利实现。

近年来,我省个别地区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不断增加,因吸毒感染严重传染性疾病、诱发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着社会治安秩序。

禁毒工作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的综合治理原则,不仅需要在“供给侧”加大对制毒、贩毒、售毒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斩断祸害社会的黑手,还需要在“需求侧”坚决对吸毒这一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帮助、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铲除诱发毒品问题的社会土壤。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向社会传递党和政府依法治毒、重拳禁毒的强烈信号,表明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戒毒措施、遏制毒品蔓延的坚定立场,为我省落实“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所需的优良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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