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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推进平安攀枝花建设 | 攀枝花中院发布5起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0-06-25 09: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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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国际

禁毒日

每年的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Drug Abuse and Illicit Trafficking),全称是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

6月24日上午十点,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一年来攀枝花中院开展禁毒工作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发布会上,攀枝花中院刑二庭庭长文仁寿介绍了近一年攀枝花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的总体情况,以及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成果。

毒品案件审判情况

2019年6月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案件126件,同比减少17%;审结毒品案件95件,同比减少34%,反映我市禁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案件绝对数仍然较大,说明毒情依然严峻,禁毒工作任重而道远。

在犯罪类型上,两级法院重点打击贩卖、运输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以来,共审结一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61件,占全部已审结毒品案件数的64.21%。在严惩对象上,对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予以判处。对于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严惩处;对贩运大宗毒品进入我市的源头性犯罪坚持严厉打击;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贩毒,一律从重处罚。近一年来,全市法院依法惩处毒品犯罪分子14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有62人,重刑率约42.76%;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只有8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5.52%,远远低于全部刑事案件的非监禁刑适用率。

同时,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情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

当前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

从审判工作情况来看,近一年来全市毒品犯罪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较大。2019年6月以来,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11.34%,排在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位列第三,禁毒形势还很严峻。

二是贩运大宗毒品犯罪还很突出。攀枝花中院审理的28件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1千克以上占比达到了92%以上,毒品数量在10千克以上的案件也屡有出现。这反映出在暴利的诱惑下,毒品犯罪活动仍然猖獗。

三是犯罪主体中有犯罪前科和吸毒人员占比高。曾犯罪的有58人,占全部毒品犯罪人数的29.44%,再犯罪问题还较突出;40.10%的毒品犯罪人员吸毒。

四是零星贩卖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查获量大。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零星贩毒(一般指涉案毒品10克以下)、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等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危害不容忽视。

五是新型合成毒品案件增多。在涉案毒品种类上,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片剂)已取代传统毒品海洛因占主导地位。涉大麻犯罪也有发生。反映出我市不断发现和掌握毒情变化,及时予以有力惩治。

审判规范化建设情况

一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继续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落实庭审实质化,严格依法办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引导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取证、举证工作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和展开,切实提高办案质量。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证据不足的,不予认定。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提升毒品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始终坚持以调研促审判,以学习提能力,深化对毒品案件经验的整理和总结,努力做到“个案带类案、类案促经验、经验促调研、调研促升华”。在发挥案件资源和人才优势的基础上,加强对毒品审判的调研力度,使得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得以融合,切实提高毒品审判调研工作水平。同时,与基层法院之间建立起答疑联系渠道,就毒品案件审判中的疑难问题随时进行交流。

三是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随着新型合成毒品的不断出现,犯罪手段的不断多样化,毒品犯罪中涉及到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需要公、检、法之间进行协调和配合的问题也随之增多,经多次会商,形成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顺利推进的会议纪要》

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情况

毒品犯罪成因复杂,靠单一手段难以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只有采取经济、社会、文化、法律、行政等多元化手段对毒品问题进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才能从源头上、根本上减少毒品犯罪。全市法院延展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推动了禁毒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一是切实履行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作为市禁毒委的成员单位,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禁毒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履行禁毒委成员单位职责。市中院定点包片东区禁毒工作,重点指导包片点加强社区戒毒(康复)、禁种铲毒、禁毒宣传阵地建设、制毒化学品管控等工作。

二是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时机,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2013年至2020年,攀枝花中院每年在“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上一年度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八年间,攀枝花中院共公布了26个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犯罪分子部分为累犯、毒品再犯,情节上涉及武装掩护毒品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孕人员犯罪等,从不同角度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的惩治重点,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

三是依托审判资源,持续开展禁毒宣传。全市两级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利用审判资源,积极参与禁毒宣传。两级法院通过组织旁听庭审、送法进校园、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庭审直播、举办禁毒法治讲座、录制《现在开庭》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深化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对毒品危害的认识,筑牢全民禁毒防线。

随后...

攀枝花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曹宇

公布5起人民法院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杨某甲等人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毒贩马某(在逃)安排准备到成都接运毒品。尔后,被告人杨某甲邀约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一同前往成都。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同意。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带领杨某乙、杨某丙在攀枝花市客运中心乘坐长途客车先来到会理居住一晚后,于第二日乘坐长途客车来到成都,并在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龙井村租赁一出租房居住。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邀约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到成都运输毒品获取报酬。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同意。9月13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按照马某安排,带领杨某乙、杨某丙到成都市大丰镇大天路鲜花苑附近的一转盘处,从一辆大货车上接到毒贩运来的用2个白色麻袋包装的混藏在中药中的毒品,三人将毒品用三轮车运至大天路三元大道路后,杨某甲安排杨某乙、杨某丙换乘一辆面包车将两包毒品运回出租房,自己则搭载川A3JJ61号白色力帆车尾随。当日1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武侯区簇桥乡龙井东街菜市场内,将正准备返回出租屋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三人抓获,当场查获三人随身携带的手机4部及2个白色麻袋包装的混藏在中药中的毒品疑似物29块。经称量,毒品疑似物净重20381.4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在56.96%至63.8%之间。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明知是毒品而接受毒贩安排从攀枝花市前往成都市接运毒品。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邀约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参与接运毒品,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同意。三被告人到成都市接运到20381.4克毒品返回被告人杨某甲出租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运输毒品的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接受毒贩安排后雇佣并带领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到成都接运毒品、负责路途开销、租赁存放毒品的出租屋,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接受杨某甲的雇佣和安排接运毒品,系从犯。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案件事实,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虽然有累犯情节,但前次犯罪不是毒品犯罪;被告人杨某乙系初犯。故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杨某乙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杨某丙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的违禁品20381.4克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作案工具蓝色诺基亚手机1部、红色JMZ牌直板手机1部、白色苹果5手机1部、白色苹果5S手机1部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忠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坚决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势头。攀枝花市两级法院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于毒品数量大,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特别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等,依法予以从重判处。对于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等源头性犯罪,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被告人杨某甲系累犯,其接受毒贩安排后积极雇佣并带领杨某乙、杨某丙到成都接运到毒品海洛因20381.4克,毒品数量巨大,系主犯;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接受杨某甲的雇佣和安排接运毒品,系从犯。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较好地体现了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

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自攀枝花市渡口桥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2组66号租房楼下、老武装部附近等地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并将所得毒资用于生活开支。

1.2018年10月14日中午,在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2组66号徐某某租房楼下,徐某某将50元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曲比某某。

2.2018年10月14日18时许,在米易县攀莲镇老武装部附近大坪南路和桥西街交叉路口处,徐某某将50元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海日某某。

3.2018年10月16日下午,在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2组66号徐某某租住房楼下,徐某某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出售给尹某。

4.2018年10月17日10时许,在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2组66号徐某某租住房楼下,徐某某将250元毒品给阿说某某的朋友木帕某某、曲比某某,徐某某收到阿说某某为购买毒品微信转账的250元。交易完毕后,徐某某、木帕某某、曲比某某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徐某某的黑色挎包里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48小包,经称量净重6.06克;从木帕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经称重净重0.24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怀孕并养育自己的亲生子女系其权利也是其义务,但不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及系生活所迫犯罪,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支持;对其它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故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扣押的海洛因6.08克(已扣除送检克数)及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予以没收。

罪犯徐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并在审理过程中向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徐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因哺乳期届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徐某某收监。

三、典型意义

毒品不仅对个人、对家庭产生极大的危害,也极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虽然本案涉案毒资较少,但鉴于毒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通过此案,告诫民众,千万不要去沾染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因属病残人员、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导致无法收押执行,再犯毒品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得知怀孕妇女不会被关押,利用国家法律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在怀孕期间多次贩卖毒品,然而最终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被依法收监,毁了自己,也害了家庭。继徐某某之后,米易县先后出现了几名怀孕妇女实施犯罪的案件,本案的成功办理,有效地打击了本辖区内毒品犯罪分子的气焰。

程某某等三人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日,郭某甲(另案处理)、郭某乙(另案处理)在德阳市因实施毒品犯罪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为使毒品犯罪的幕后老板逃避法律打击,边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程某某找人疏通关系,准备带话给被羁押的郭某甲,让其不要供述幕后老板,并让办理案件的人员尽快了结此案,不追究幕后老板。被告人程某某同意边某的委托事项后联系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则联系上了被告人张某某传达了边某意思,被告人张某某在联系了律师秦某后向被告人李某等人回话表示有能力办理此事。之后被告人李某、程某某与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成都市银都茶楼见面商议相关事宜,最终达成支付28万元给被告人程某某、李某、张某某作为疏通关系费用及办事报酬的口头协议。沙某某当场支付1万元现金给被告人李某和程某某,之后沙某某陆续向三被告人合计支付15万元。因沙某某、边某于2018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此剩余款项未予支付。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李某、张某某为了使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向其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本案中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程某某、李某、张某某系犯罪未遂、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对三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程某某、李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该案一审生效。

三、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毒品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而且直接导致和诱发各种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李某、张某某明知自己包庇的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企图让贩卖毒品的幕后老板逃脱法律制裁而故意实施欲传递消息给被羁押的毒品犯罪分子,阻止其向公安机关供述出幕后指挥其贩卖毒品的老板,并让办理案件的人员尽快了结此案,不追究幕后老板,给贩毒分子提供了积极的帮助,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其社会危害性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该行为还会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三被告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并心存侥幸,最终导致要面临十个月的牢狱之灾。

通过本案郑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对违法活动坚决不参与,不可存在侥幸心理,一旦触犯到刑法受到处罚就悔之晚矣。

门某、左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1.201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门某在攀枝花市东区电影院吾家菜馆附近、向阳村向阳宾馆楼下等地多次向左某甲贩卖约54克冰毒、5克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共计29500余元。

2.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门某在攀枝花市东区电影院等地先后六次向杨某贩卖约3克冰毒。

3.2018年11月6日,在被告人左某的协助下,民警在本市东区向阳门岗家属楼5楼30号出租屋内将欲向左某甲贩卖毒品的门某抓获,从其随身携带挎包内查获两小袋冰毒,净重1.35克。

4.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左某甲为了贩卖和吸食毒品,向被告人门某购买冰毒约54克、5克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共计29500余元、后于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左某甲先后九次向左某乙、普某、鲍某贩卖约4.8克冰毒。

5.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左某甲为了贩卖毒品,向兰某多次购买共计70余克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共计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门某、左某甲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门某贩卖毒品共计50余克,被告人左某甲贩卖毒品共计100余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罚。被告人门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左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涉案财物保管室的黑色VIVO X21手机一部、蓝色华为honor10手机一部、深蓝色GLONEF6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门某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毒品数量未达50克;量刑过重”为由、左某甲以“量刑过重;有立功情节;贩卖毒品数量只有40余克”为由提出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充分考虑左某甲的立功情节及左某甲的坦白情节在认定本案事实中的重要作用,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对左某甲量刑不当,故依法予以改判。

三、典型意义

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领域,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因此,严厉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是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的重要手段。

本案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购买毒品后再零星贩毒的案件,对于此类罪犯的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上,依照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本案二被告人以贩养吸,对其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依法不扣除其吸食毒品数量。

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系居住于盐边县渔门镇高箐村小箐组78号的村民。被告人马某某自2015年以来,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分装后用塑料袋包裹,以20元、5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在其家中零星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沙某某、安某某等,并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沙某某、安某某、祝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鸦片。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马某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二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认罪、悔罪,且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贩毒人员贩卖毒品后又让吸毒人员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向杨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杨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已经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被告人虽拒不认罪,但公安机关依法全面、规范收集、提取了证据,确保了案件质量,经法庭审理,采纳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确保司法公正,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

学习禁毒知识

呼吁身边的亲朋好友远离毒品

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原标题:《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推进平安攀枝花建设 | 攀枝花中院发布5起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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