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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是现实,还是人的主观判断?这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2020-06-30 13: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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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在研究一个关于幸福的问题,大概意思可能是,幸福作为一种人的感受来说,是客观实在的,但很多时候,幸福与否却取决于主观的判断。

比如买了辆新车应该会很高兴,可以增加幸福感,但如果那天发现邻居家也买了个车,而且自己的是宝来而他们的是宝马,这时幸福感可能瞬间就会丧失在比较之中。

由此而来就会有一连串问题,究竟是先有幸福的感受还是幸福的观念呢,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该看重哪一个或该淡化哪一个呢?

那么我们来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一下,我想从三个方面,先一般的来看一下这个问题的本质,然后再深入到具体的“幸福”上面,最后综合前者,去一个更高维度上看看有没有新的发现。

在此做一些简单的定义,可以把幸福分成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对幸福的看法,叫做“幸福观”,另一个层面是幸福的结果,也就是人的感受,叫做“幸福感”。这二者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幸福感的产生,有一部分是源自幸福观,而幸福观的形成也来自于幸福感的体验。至于更深的概念定义,就不涉及了,有时候定义过多反而掩盖了问题的本质。

关于幸福观和幸福感的一般性问题

我们再仔细地分析一下这个问题,首先幸福感是人可以体验的、真实存在的一种感觉,可以暂且将其称为一种实在的东西;其次幸福观又是一种认知里面的内容,可以称作观念的东西。

这样看,问题的关键点就找到了,当我们抽取掉幸福这个特殊的内容,一般的来看的话,就是实在性的东西和观念性的东西之间的关系问题。或者说,从一个极端的角度来看,观念是怎么影响了实在,幸福观成了幸福感的前提也就是观念成为了实在的前提,这乍一看是跟我们的常识相悖的。

依照常识,我们首先跟实在发生关系,产生所谓的经验,经验之后才有了观念,观念可以影响经验但不至于成为经验的前提。

所以这个“幸福”问题在一般性的角度看,核心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也就是实在的经验性与思想的观念性之间的关系。

这个问题背后,有着几百年人们关于唯理论和经验论的争辩,我们不去深究,只是在此用最简单的方式进行考察:

从实在经验的角度去看,没错,人的一切认识都是受制于外界环境的,就好比有一个苹果我们才能看见苹果,如果没有我们就无法获得这个苹果的真实经验,尽管可以想象,但是在没有第一次见过苹果之前,我们是无法获得苹果的想象的。这也就会产生一种错觉,人只能对实在进行经验性的反应,就好比人是一个幻灯片放映机,放进去什么底片,就能投射出来什么思想。

但我们如果倒过来去看,从思维的角度来说,人本质上是不能认识那些我们无法认识的东西的,这看起来似乎是句废话。但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能看见紫外线么?当然用现代科学方法可以间接地看到,但我们的肉眼是无法认识的。或者对于一个颜色,某些人会认为是偏蓝,有的人会认为偏绿。

这些能说明什么,如果说我们人的思想是对我们获得的感性材料进行加工的话,那么我们获得感性材料的这个过程,本身就具有主观性。就像每个人对于颜色的感受力不同,整个人类也有着自己的认知限制,或者叫认知框架或形式,我们都是拿着这些去看世界,获得经验,形成观念的。

所以,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实在和观念二者是一个互相作用的过程,而不存在谁决定谁,因为如果实体决定观念,那么我们就会陷入一种彻底的决定论里面,人就不会有自由意志,不会创造出自然中不存在的东西;如果观念决定实体,那就有悖于我们经验,毕竟还没有人能够像上帝那样想到什么就是什么。

那把这个一般性的结论对应到幸福的问题上,幸福感是一种实在,幸福观是一种观念,关于幸福这个认识,实际上是二者共同作用产生的,它们是幸福的两个组成部分,甚至不是那种结构性的,而是融在一起的。就像人如果没有认识框架就无法认识世界,但同时没有世界的实在也无法获得经验一样。没有幸福观和幸福感人都无法去认识幸福本身。

关于幸福观和幸福感的特殊性问题

接下来我们去看一下幸福的特殊性问题,此前说幸福感和幸福观代表和实在和观念,但实际上如果仔细分析,还是会发现一个分类的错误。

洛克曾经对事物的特性有一个划分,提出了第一性的质,也就是形状、大小、数量关系等等,和第二性的质,也就是颜色、冷热等。因为第二性的质是由于人的感官能力限制而被确定的,就像颜色,人对事物颜色的认定,是取决于人类的感光能力,这种质就是第二性的,而形状、大小那些质就是物体本身所固有的。

借助这个视角,实际上幸福感并不是在人类感官角度上的第一性的“质”。我们可以说欲望的满足带来幸福,但这些欲望本身首先带来的是快感,而不是幸福感。从另一面讲,有些幸福感也并不是与快乐相关的,比如隐忍和奉献带来的最终成功的那种感受,本身就复合了多种情感,而需要人的思维接入,进行判断之后,才能明晰。

康德把人的认知分为感性和知性,感性更多是感觉层面,而知性更多的是判断思考,感性的素材是人在世界上的经验,而知性的素材是感性。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幸福观确定无疑是知性,而幸福感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本身也是一个知性的概念。

所以如果以更细颗粒度的分析来看,幸福观和幸福感,本身都是一种知性的行为,而不是跟现实经验直接挂钩的东西,二者不同之处只不过是幸福观是一种知性的判断标准,而幸福感是知性对感性素材的综合。

那么从特殊性的角度来看,幸福本身就是一种知性判断,就是人观念的产物,它跟自由、平等、爱这些概念一样,虽然有着一些现实的基础,但并不是现实的一种属性,而是人创造出来的概念。康德把关于这些知识的问题都归到道德问题里面,道德的问题是无法用一种原理来去推导的,只能根据不同情况去演绎。

就像在法庭上,有两类问题,一类是事实问题,这个找到证据就好,比如几点几分某个人在哪儿,还有一类是观点问题,这个就不是证据能证明的,而是需要进行根据条件的逻辑演绎,比如某个人对某个房子应不应该占有等。

幸福这个问题,如果归入道德问题的话,那么就像法庭上的观点,它无法通过在现实中收集证据来证明,而只能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探讨、交流、比较和不断发展演绎。那么,在现实中寻找幸福的根据的尝试,可能就会落空了。

关于幸福观和幸福感的超越性问题

前面已经把幸福观和幸福感这两个方面给人带来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困惑进行了分析,但就像很多时候,我们看问题不能只看极端,所谓要有正,也要有反,更要有合,用合的思维可以让我们从一个更高的维度去看待问题,会有一种超越性的洞察。

前面一直都是在认识论层面在探讨,我们如何认识幸福,如何理解幸福,但实际上,如果上一个台阶,人去理解幸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幸福,这就有了实践的目的,不在局限于认识论。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幸福观可能就变成了一种指导、变成了原因,而幸福感变成了追求、变成了结果。这二者之间不断地交融、背离,互相拉扯,在发展当中,循环往复的前进。也就是说不会有一种固定的,不变的“幸福真理”,关于幸福的认识,永远在追寻、实践、反思的路上。

但这种实践,也需要建立在争取的认知方向上。历史上,有着一群人为所谓的“功利主义”做着努力,他们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幸福”的行为,所谓最大幸福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功利主义注定无法成功的原因就是在于他们将幸福认作是一种客观的可衡量的实在之物,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却陷入了种种矛盾之中。

所以关于幸福,幸福感也好,幸福观也好,这都是它的一些特性,先有鸡先有蛋的问题并不是幸福的核心,幸福的关键只是在正确认知的道路上实践,无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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