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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酒驾又醉驾 屡教不改遭严惩

2020-06-30 04: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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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21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太湖县界金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界金线4公里处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民警依法将其带往太湖县北中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同年8月23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并于2017年3月3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令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28日被太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4月9日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二千五百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均依法从重处罚。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陈某本应吸取教训,但其法律意识淡漠,再次因酗酒醉驾而身陷囹圄。陈某在法庭上悔恨交加,表示对不起家人。酒驾危害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广大驾驶员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万不可抱侥幸心理。

原标题:《醉驾酒驾又醉驾 屡教不改遭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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